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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女子着急忙慌结了婚,生了娃,但因为和丈夫没有什么感情基础,婚后两人经常

浙江绍兴,女子着急忙慌结了婚,生了娃,但因为和丈夫没有什么感情基础,婚后两人经常吵架,看在已经有了孩子,丈夫还很顾家的份上,女子也就想着将就过日子。后来女子随意问起丈夫有多少存款,丈夫平淡回了一句:不到10万。女子慌了:怎么可能才这么点,难道丈夫在外面有人了?

(来源:海报新闻)

杨女士和陈先生是相亲认识的,当时两人都35岁了,杨女士觉得自己年纪确实也不小了,如果打算要孩子,还是要尽快结婚。

陈先生和杨女士的想法一样,他也想尽快结婚要孩子,后俩两人聊了很多,都觉得彼此很合适。

双方都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也可以,虽然结婚后买房子要背房贷,但是两人的工资加起来,养孩子不成问题。

两人都有很强的结婚想法,但也想先处处看,双方父母都着急抱大胖孙子,看两人这么情投意合,就一直撮合,后来两人在一起谈了小半年就结婚了。

但是婚后两人的矛盾就出来了,因为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吵架,杨女士觉得,两人没有好好磨合就结婚,现在住一起了,磨合期才开始,兴许以后就好了。

后来女儿出生了,但是她和陈先生的关系非但没有改善,反而吵得更凶了,杨女士有些后悔了,都怪自己当时太着急结婚了,她觉得陈先生其实并不爱自己,和自己结婚也只是为了完成任务。

但是孩子还小,杨女士也不想太冲动,虽然陈先生的心不在他身上,好歹在女儿身上,杨女士就想着日子就这么凑合过算了。

杨女士和陈先生都有各自的工作,女儿基本都是由公婆照顾,两人的工资都是自己管,但分工明确,杨先生每月的工资,其中2000元是女儿的抚养费,4000元用于还房贷,杨女士的工资,负责家里的日常开销,给女儿报兴趣班,还有一些人情往来。

就这样,杨女士和陈先生平平淡淡过了五年,杨女士一直没有过问陈先生的存款。

突然有一天,杨女士突发奇想,就随口问了句陈先生攒了多少钱,陈先生也不藏着掖着,脱口而出不到10万。

杨女士一听,瞬间皱起了眉头,陈先生每年的税后收入有25万,刨除女儿的抚养费和房贷,再怎么大手大脚花钱,也不至于才攒这么点。

五年了,怎么也得有个六七十万的存款啊。

杨女士觉得不对劲,她问钱都花哪去了,但陈先生不愿意回答,杨女士慌了,她知道丈夫不爱自己,但她从没想过丈夫会在外面有人,陈先生如今的表现,杨女士很难不想到那方面。

杨女士努力平复心情,她下定决心要知道真相,在杨女士的穷追不舍下,陈先生终于坦白了,他说把钱转给了父母。

陈先生说父母帮忙带孩子也很辛苦,就每年拿了10万孝敬他们。

杨女士得知陈先生没有出轨,她浅浅松了一口气,但她还是很生气。

虽然公婆帮忙照顾女儿不假,陈先生聊表孝心也没有错,但是给的未免也太多了。

公婆已经退休,二老每个月也有不少退休金,身体也很健康,就算帮忙照顾孩子,也不至于每年要花10万,杨女士觉得陈先生的做法有些过了,而且也从来没有和她商量过。

虽然工资各管各的,但是结了婚,两人的工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女士觉得陈先生是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杨女士让陈先生把钱要回来,但陈先生不肯,他觉得给父母转钱天经地义,杨女士觉得丈夫根本就没打算和她好好经营小家,这日子她实在是过不下去了,于是她决定起诉离婚,并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杨女士的观点没有错,虽然她和陈先生的工资是各管各的,但是本质上两人的工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先生的工资,刨除抚养费和房贷,剩下的钱并不属于陈先生的个人财产,而是和杨女士的共同财产,两人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一些小额的开销,杨女士和陈先生都不需要先知会对方,直接就可以做决定,儿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一些合理的赡养费也可以自行做决定。

但是对于一些大额支出,一方无权直接做决定,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公婆帮忙带娃是事实,陈先生对公婆确实也有赡养义务,陈先生虽然说每年的10万是给父母的赡养费,但这个赡养费也不是毫无上限的,超出了合理范围,那超过部分就是无效处分,本质上就是杨先生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杨女士是可以追回的。

至于杨女士可以追回多少,那就要综合评估了。

孝顺父母是应该的,但是瞒着另一半把钱大部分都转给了父母,一旦两人选择离婚,那另一半的权益就会受到侵害,所以杨女士的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

你又是如何看待这件事呢?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