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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聊一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对控告案不予立案的那些证据(1)先谈谈图一 图二《

一起聊一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对控告案不予立案的那些证据(1)先谈谈图一 图二《不予立案通知书》。这里有一个十分反常的现象:同一起案件,出现两个同一文号,但版本不同的法律文书。一份是机打存档副本,一份是手写填写、送达控告人的正本。

二者不予立案的理由不同,存档副本载明“没有犯罪事实”;送达控告人的正本写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两份的排版也存在明显差异。但,这两份“通知书”,北京互联网法院竟然都认可了其真实性。

根据行政、刑事法律文书对外生效规则,送达行政相对人、控告人的正本,才是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案卷副本仅为内部存档。如果送达当事人的文书和内部存档版本结论冲突,应以送达当事人版本为准。

社会公众以公布的“不予立案决定书”对饶谨所涉案件发表评论,应是基于“不予立案决定书”这个客观事实发表的评论吧?因为副本是公安案卷里的材料,不对外公开。王凯对这个问题应该没有异议吧?如果有异议,可以了解送达的相关知识点。需强调,不管是“没有犯罪事实” ,还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均不能作为“客观事实并未发生”的证明。这个观点,王凯是否认同?如有异议,可以继续探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边界。

在无法提供机打“通知书”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怎么确定其真实性的?这一直是个疑问。这里出现一个关键的疑问,同一案件对应的不予立案决定书,正本和副本内容、格式和版面,可以不一致吗?两份文书究竟应当以哪一份为准呢?正副本都不一样,还有权威性吗?王凯,我们暂时先搁置你此前错误的“不予立案决定属于终局裁决”的争论。先聚焦这份法定文书本身,正本、副本出现两种不同的版本,哪一份才是你口中所谓不容质疑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