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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男子和女子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女儿归女子抚养,男子出抚养费,直到女儿满

乌鲁木齐,男子和女子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女儿归女子抚养,男子出抚养费,直到女儿满18周岁。而女子在没有和男子商量的前提下,给女儿花了10万元的补课费和上私立学校,要求男子分摊,被男子拒绝,女子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男子和女子婚后生了个女儿,后来感情不和离了婚,法院判女儿归女子抚养,男子按月给抚养费,一直给到女儿满18周岁。

离婚之后,男子一直按时给钱,后来生活成本涨了,俩人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重新商量过,把每月抚养费标准往上调了调,这个调解协议也经过法院司法确认了,到此为止,一切都还算正常。

后来女子在没跟男子商量的情况下,擅自给女儿在初中阶段报了长期的校外补习班,花掉了10多万块钱的课外辅导费。

中考之后,女儿的成绩够上了市第三批次普通高中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被一家私立高中录取了,又得交一笔数额不小的学费。

女子觉得,这些钱都是花在女儿身上的,金额又这么大,男子作为孩子亲爹,理应分担一部分。

于是她让女儿当原告,自己当法定代理人,把男子告到了,要求他共同承担这10多万的补课费和私立高中学费。

男子在法庭上不同意,他说自己一直按月足额给抚养费,从来没拖欠过。

女子给孩子报班、上私立学校这些事,压根没跟他商量过。

再说了,自己身体也不好,患有重病,还得抚养另外一个未成年孩子,经济上确实不宽裕。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上说的教育费,主要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必须花的钱,比如公立学校的学费这些。

至于补习班、兴趣班、择校费这些,属于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开销,一般不计算在法定教育费里,得由父母双方商量着来。

而且教育费用得有个必要性和合理性的限制,得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和父亲的经济承受能力来看。

具体到这个案子,双方之前已经达成了生效的调解协议,对抚养费的标准作了约定,但并没有对额外教育费用怎么分担作出明确约定。

女子这边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她在花这些钱之前跟男子说过、征得了对方同意。

补习班的费用不属于国家义务教育范围内的开支,私立高中的学费也超出了义务教育的基本范畴。

再加上男子的经济状况和身体情况确实有限制。

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女儿这边不服,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解释说,补课培优、上高价民办学校这些属于提升型的消费,受家庭条件和教育观念影响很大,不在法律强制分摊的范围里。

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是打算给孩子报高价辅导班、上私立学校,这属于改变原来约定的抚养开支标准,一定得提前跟另一方沟通协商,取得对方认可。

要不然,自己悄悄花了这笔钱,法院是不会支持找另一方要回来的。

其实这个案子说得很明白,不要以为钱是花在孩子身上就判男方分摊,而是把“该花的”和“想花的”搞清楚。

女子望女成凤的心情能理解,但问题出在她做事的方式不对。

补课费,择校费,全都没跟孩子父亲商量。

再说离婚后两人不再是夫妻,作为孩子父母,涉及到这么大笔开支,起码得通个气,这是最起码的尊重。

男方按月给抚养费,双方还因为物价上涨重新调解上调过标准,该尽的义务他尽到了。

至于补课和私立高中,那是母亲单方面做的教育规划,钱花出去之后才回头找前夫报销,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法院的观点也很清楚:抚养费里的教育费,保障的是基础性教育开支,不是所有跟学习沾边的开销都得另一方兜底。

补课培优、上私立学校属于提升型消费,受家庭条件和教育观念影响很大,法律不强制分摊。

如果一方觉得对孩子好、花了钱就能找另一方分摊,那离婚后的抚养费约定就形同虚设了。

还有就是男方自己身患重病,还要抚养另一个未成年孩子,经济压力太大,法院在判决时也考虑了男方的实际负担能力。

所以抚养孩子虽然是父母共同的义务,但义务的履行要落在法律规定和双方实际经济条件上,不能一方拍脑袋做决定、另一方被迫买单。

这也给那些离异家庭提了个醒:大额教育支出,提前商量是必须的。

不商量就花,花完再要钱,法院肯定不支持。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件中,双方已就抚养费达成生效的调解协议并经过司法确认,男方一直在按约履行。

母亲单方面产生的高额补课费和私立高中学费,不属于法定抚养费涵盖的基础教育开支范畴,也未征得对方同意,所以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据此驳回诉求是恰当的。

内容来源于:法治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