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介绍一个文章,上海二中院法官写的《论涉AIGC版权案件中的适格诉讼主体》。 文章将涉AIGC版权纠纷划分为两类场景: 1. 权利主张型:使用者通过AIGC工具生成内容后,发现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该内容,遂提起侵权诉讼。程序争议为,使用者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 侵权追责型:原作品版权方认为AIGC的训 ​

介绍一个文章,上海二中院法官写的《论涉AIGC版权案件中的适格诉讼主体》。

文章将涉AIGC版权纠纷划分为两类场景:1. 权利主张型:使用者通过AIGC工具生成内容后,发现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该内容,遂提起侵权诉讼。程序争议为,使用者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2. 侵权追责型:原作品版权方认为AIGC的训练、生成过程侵犯自身著作权,起诉平台或使用者其中一方。程序争议为:法院是否应当追加未被起诉的另一方为当事人。文章明确限定研究边界,不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也不讨论“提示词本身构成作品”的保护路径,仅围绕AIGC内容本身的版权属性展开。
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本质依附于实体权利认定,文章先从实体层面提炼了三类裁判规则,作为程序问题的判断基础:1. AIGC可版权性的判断标准文章结合中美司法实践,提出AIGC构成作品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1)使用者提供的是有表达性的输入指令,不能只是简单关键词,包括指令组合、参考照片、绘画底稿等;(2)使用者通过多轮调整、迭代优化指令,使自身的审美选择、创意表达与AIGC的元素形成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3)使用者的上述表达,是AIGC内容独创性的核心来源,具备实质创作意义。换句话说,只有人类的独创性能够“穿透”算法模型、体现在最终生成内容中时,AIGC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多次,独创且有表达性的指令
2. AIGC的权益归属规则,主要是看独创性贡献来源:若AIGC构成作品,且独创性主要来源于使用者的创作性输入与调整,则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反之,如果AIGC不构成作品(即使用者无实质独创性贡献),则内容的相关权益归属于平台,使用者无权主张权利。
3. AIGC侵权责任的认定逻辑(1)训练阶段:国内司法普遍认为,平台对合法获取的作品进行模型训练,通常不构成侵权;域外则明确,使用盗版作品训练模型仍属侵权。(2)生成与使用阶段:侵权认定的核心是平台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使用者是否存在侵权故意,二者均满足的,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最后就是回到一开始的问题,诉讼主体适格问题:1. 使用者的原告资格认定使用者不是天然具备原告身份,只有同时满足“AIGC构成作品”“使用者享有著作权”两个条件时,才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属于适格原告。仅输入简单关键词、未参与创作调整的使用者,对生成内容不享有民事权益,无权提起侵权诉讼。
2. 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则如果原告是版权方,仅起诉一方的场景,文章提出差异化处理方案:(1)版权方仅起诉平台:无需追加使用者为第三人。因为AIGC的生成数据、算法模型、训练语料等核心事实证据均由平台掌握,法院可直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2)版权方仅起诉使用者:应当依职权追加平台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使用者无法提供生成机制、训练数据、平台合规义务履行情况等关键事实,追加平台方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保障裁判准确。
我这里再补充一下,就是版权方作为原告的问题。版权方认为AIGC的生成(如使用侵权语料进行模型训练)或AIGC的后续使用(如生成内容与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其著作权,有权直接起诉侵权方。那版权方要提供哪些证据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呢?我觉得应该如下:1.提供原始创作证据提交作品的原始创作记录,如创作手稿、草图、设计文件、创作时间戳等,以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创作过程。例如,对于文字作品,可提供手写稿、电子文档的修改记录;对于美术作品,可提供绘画草图、创作过程的照片或视频等。2.展示作品公开发表记录提供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证据,如出版物的封面页、版权页、发表日期,或在网络平台上的发布记录、时间戳等。公开发表记录可证明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AIGC的生成时间,且作品已处于公众可接触的状态。3.提供版权登记证书若作品已进行版权登记,版权登记证书是证明权利归属的重要证据。版权登记证书由国家版权局或相关机构颁发,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可直接证明权利人对作品的著作权。4.证明作品的独创性通过对比AIGC生成内容与自身作品的相似之处,说明AIGC生成内容在表达形式上复制或模仿了自身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例如,对于美术作品,可对比构图、色彩、线条等元素的相似性;对于文字作品,可对比情节、人物设定、语言表达等方面的相似性。5.提供创作背景和创作意图说明阐述作品的创作背景、创作意图和创作过程,说明作品是如何体现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例如,说明作品是基于特定的创作灵感、文化背景或艺术理念创作而成,与AIGC生成内容的创作方式和表达形式存在本质差异。6.提供权利转让或授权文件若作品的权利已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转移给他人,需提供相应的权利转让协议、授权书等文件,以证明当前权利人的身份。例如,作者将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某公司,需提供转让协议及相关的备案文件。通过以上证据的综合运用,版权方可以有效地证明自己是作品的合法权利人,从而在AIGC相关版权案件中主张自己的权利。最后,结合文章结论与举证难度,版权方维权时优先起诉AIGC平台更为高效:一是平台掌握全部核心技术数据,举证便利,无需追加当事人;二是平台的偿付能力更强,判决履行更有保障。若需追究商业使用者的责任,可将平台与使用者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版权方起诉前重点收集两类证据:一是平台未设置侵权投诉渠道、未做风险提示、未标注AIGC标识的证据,证明平台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二是使用者存在明确侵权故意的证据,例如使用者指令中明确要求“复刻某作品”“模仿某画师风格商用”等,强化共同侵权的认定(不过这个只能在庭审过程里通过法院调查才能看到)。
那么根据文章,平台要如何做好合规工作呢?我觉得首先是事前合规,一是建立侵权投诉与快速处理机制;二在用户使用界面显著提示版权风险,禁止用户输入侵权指令;三是对生成内容添加统一的AIGC标识。上述措施是法院认定平台“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主要依据。在用户协议中明确不同使用场景下的内容权属规则,同时约定用户侵权时的责任承担条款,降低平台被追责后的追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