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不能多管闲事!”山东聊城,男子看到有陌生男子当街殴打一名女孩,出于正义感上前制止,并将陌生男子绊倒在地,谁知导致陌生男子三根肋骨骨折,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事后,陌生男子指控男子故意伤害,导致男子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男子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罪。二审法院决定发回重审。那男子的行为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呢?
据悉,此事发生在2024年5月26日深夜近11点了。一名女孩朱某因考试成绩不理想,被母亲指责后,气得要离家出走。母亲发现后连忙下楼追赶,又打电话通知还在上班的丈夫朱先生。
朱先生急匆匆从单位赶到现场,见到闹情绪的女儿后,气得当场选择动手“管教”,他将女儿打倒在地,然后不停踢踹女儿,但力度都收着,没有真正想要伤害女儿。
当时38岁的退役武警刘先生正和朋友赵先生途经此地,二人看见一名朱先生不停脚踹坐在地上的女儿,但并不清楚二人是父女关系。
出于本能和心中的正义感,二人快步上前,想要阻止正在发生的暴力行为。
然而上前劝阻时,朱先生的妻子让刘先生和赵先生不要多管闲事,称这是家事,可刘先生与赵先生并未放弃,与朱先生的妻子发生了口角。
朱先生听到后,立即来到妻子身边,与刘先生和赵先生发生口角,同时多次用手指着二人让他们不要多管闲事。
刘先生一怒之下,上前用格斗技将朱先生绊倒在地。朱先生挣扎着刚想起身,结果再次被放倒在地,还被刘先生扇了一巴掌,朱先生的妻子和赵先生连忙制止。
之后,朱先生妻子报了警。
面对警方的询问,刘先生坚称自己是想要制止朱先生的不当行为,保护未成年人,才动手制止,之前并不知道朱先生与女孩是父女关系。
不仅如此,刘先生称自己多次放倒朱先生,目的是为了防止朱先生再次去伤害女儿朱某。
然而刘先生的说辞并未被检察机关采纳,他被刑事拘留了。期间,朱先生因殴打女儿,仅仅收到了警方出具的一份告诫文书。
同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刘先生的行为造成朱先生的右侧第9、10、11肋骨骨折,伤情达到轻伤二级,但考虑到刘先生主观上是制止家暴行为,所以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判决刘先生赔偿朱先生的医药费1564元。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刘先生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始终坚持自己是见义勇为,是正当防卫。随后,刘先生提起上诉。
2026年5月,二审法院裁定原审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
重审定于8月18日上午9点开庭,但因一些原因,案件被延期审理了。
目前,刘先生已不指望能获得见义勇为了,只求无罪判决。
那为何一审法院会判决刘先生有罪?
其实这里最主要的一个点就是,在刘先生对朱先生多次实施绊倒和扇脸行为时,朱先生早就已经停止了对女儿朱某的殴打行为,而是双方在街头争吵时动的手。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正当防卫有硬性门槛,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时,且具备现实、紧迫危险性。
检察机关就是以此认定,刘先生动手殴打了没有在实施家暴行为的朱先生,所以不认可刘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未认定正当防卫的成立,所以判了刘先生有罪,但不处罚。
那二审为何要发回重审?是不是代表有转机?
《刑事诉讼法》第40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法院只是认定事实不清,所以发回重审,但这并不代表刘先生会迎来改判的机会。
发回重审仅认为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没有查透彻,后续有可能维持原有判决,也有可能改变定罪或者量刑,一切要看重审阶段证据再核查的结果,属于尚未盖棺定论。
最后,大家都希望社会上多一些敢站出来制止恶行的人,可这起案子摆在眼前,不少人心中会冒出顾虑:万一出手分寸拿捏不好,反倒给自己惹上刑事案件,丢了工作、赔了钱财,代价实在太高。
其实这件事中,还是沟通上出现了问题,双方的情绪都过于激动了,朱先生的妻子已经说了家事,刘先生自己也有家庭,他应该下意识的问问朱先生和女孩之间的关系。
结果刘先生动手阻止的时机,偏偏是朱先生已经停止殴打女儿后,而且朱先生没动手,刘先生却接二连三殴打朱先生,所以刘先生的行为想要认定正当防卫,的确很难,只能寄希望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做不起诉决定。
这件重审案件后续的判决,也相当于给社会树立一份行为参考标尺。到底善意的边界划在哪里,见义勇为和刑事犯罪的分界线怎么界定,只有等待法院进一步的审理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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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凤凰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