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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不活了!”男子为举报餐馆卖野味,进店前开录像,明知是眼镜蛇还主动点单吃完反手

“笑不活了!”男子为举报餐馆卖野味,进店前开录像,明知是眼镜蛇还主动点单吃完反手举报。结果商家被罚,他也被罚。他起诉称做这一切是为了“取证”,法院这样判了!

广东一男子张某(化名)发现餐馆售卖野生动物,本想要举报餐馆,并在进店之前,打开手机录像,做好取证准备。落座之后,他向服务员询问菜品,得知店里有眼镜蛇可以加工食用。明明清楚眼镜蛇属于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他依旧谈好价格,下单让餐馆烹饪。

吃完之后,张某没有当场制止,也没有第一时间报警。隔了三天,他才向市场监管部门递交举报材料,要求查处涉事餐馆,同时索要餐费退赔。

可事情并没有按照他预想的剧本发展。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证据之后,确认餐馆存在非法售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商家作出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张某明知是野味仍然主动购买食用,同样触犯当地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相关条例,他也被一并处以罚款。

自己本是“举报者”,到头来同样被处罚,张某心里无法接受。他提起行政诉讼,反复辩解,自己点单、吃蛇,并不是贪图口腹之欲,全部都是为了固定违法证据,目的是为了打击不法商家,不该被追责。

一审驳回他的诉求之后,张某继续上诉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庭之上,他依旧坚持“取证免责”这套说法,希望撤销对自己的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之后把道理讲得明明白白:公民确实拥有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但是举报不等于可以自己主动去实施违法行为。想要收集商家卖野味的证据,完全可以只录像、不消费,向监管部门直接提供线索,不需要通过自己购买食用的方式来取证。

张某事前做好拍摄准备,明知是野生蛇类仍然主动下单食用,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事后的举报行为,不能抹掉自己已经犯下的违法行为,法律也没有“为取证就可以食用野生动物”的豁免条款。最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来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个案子也给很多人敲响警钟。打击不法商家值得肯定,但不能用违法行为去对抗违法行为。知假买假式的举报,在野生动物保护这件事上行不通。

举报的初衷是守护规则,不能为了取证,自己也踏入法网。普通人遇到售卖野味的线索,录像留存证据,直接向有关部门提交线索就足够,千万不要以身试法,最后落得自己也被处罚的结局。

说到底,正义也要走正道。维护公共利益,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用违法的方式去揭发违法,哪怕初衷听上去再正当,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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