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岗位"两个硬门槛,以及死亡是否落在48小时内。司法实践里既有认定、也有不认定的判例,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猝死属于自身疾病发作,不走"因工作原因受伤"的第14条,只走这条"视同工伤",而该条款是特别保护、法院解释偏严格,必须双要件同时成立。
午休在校猝死,分两种情况
✅ 倾向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学校实行封闭/寄宿制管理,教师午休在校是为下午值班、看班、备课待命,未完全脱离工作管控;
午休期间仍在办公室批改作业、处理学生事务、接家长/学校通知;
当天午休后紧接有课、有午管值班任务,休息是"工作间隙的必要延续";
突发不适后直接从学校送医,未在私人空间拖延(满足"工作时间+岗位+突发+直送医院"四要件)。
❌ 倾向不认定(已有真实判例)的情形
上午下课→食堂吃饭→操场散步/回宿舍躺平→下午本无课,纯自由支配的午休时间发病;
湖北某中学历史教师张某案(2025):午饭后操场散步不适、回宿舍休息,下午加重送医猝死,人社局不予认定,一审二审均维持——法院认为"午休自由时间≠工作时间,散步/宿舍≠工作岗位"。
类似地,单纯在教职工宿舍睡觉、在校园内散步锻炼时发病,若下午无教学任务、无待命安排,多被判非工伤。
影响认定的几个关键细节
"工作岗位"看状态不看地点:不在教室也可能算(如在办公室备课),在操场散步一般不算。
48小时起算点: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不是发病瞬间;超48小时死亡大概率不认。
发病后是否直送医:在工作状态不适后先回宿舍硬扛、几小时后才送医,会被认为切断"连贯性",不利认定。
学校管理制度:排班表、值日表、封闭管理通知、工作群留言,是证明"午休仍在岗"的核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