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28岁的安徽小伙,认识了27岁的河南女孩。两人奔着相亲处对象去的,后在女方老家办了婚礼。男方给了18.8万彩礼,又给了10万酒席钱,可双方始终没领证,最终分手。男方告上法庭,称女子骗婚,要求退还彩礼、酒席钱以及全部花销,女方却说男方隐瞒了父亲瘫痪,属于欺诈,一分不退,法院判了!
黄某和焦某甲经人介绍相亲,双方都是奔着结婚去的。
几个月后两人互不生厌,双方开始谈领证、彩礼、婚礼、酒席,国庆节期间在女方老家办了婚礼。
黄某给了18.8万的彩礼,又给了10万的酒席钱。
加上见面礼、改口费、红包、微信转账、生活费等共计30多万。
但他们只是办了婚礼却始终没领结婚证。
后来双方却因各种原因闹起了分手,黄某把女友告上法庭。
黄某要求女友:返还全部彩礼18.8万、酒席钱10万,以及见面礼、改口费、红包、微信转账、生活费、黄金对戒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焦某甲返还彩礼10万元、酒席钱44946元、黄金对戒一只。
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双方都不服,双双上诉。
二审,黄某在法庭上提交了聊天记录,焦某甲在微信里说:自己根本没想领证这事,如果黄某对自己好就领,但现在不想领了。
10月13日,焦某甲又说:她对婚姻不感兴趣,自己的人生规划里没有婚姻,且早就给黄某说了。
黄某表示自己有情感需求。
但焦某甲说自己给不了,让他去找别人,还说给他钱,两人撇清关系,让黄某就当谈了个恋爱分手了。
其实那时候焦某甲已经怀孕,她要求男友一起养孩子,两人也只在孩子方面有交集。
黄某不理解,焦某甲一边说这些话,一边又多次主动催他领证,还多次商量怎么办婚礼,彩礼给多少,三金都买啥。
所以他觉得,焦某甲是在给他要结婚的错觉,让他不断掏钱。
钱花了,婚礼办了,短短几个月又要分手,他认为焦某甲骗婚,必须承担全部过错。
黄某表示两人并不存在共同生活,双方相距40公里,他没有私家车,不可能下班后去女友那里住。
他提交的证据显示,自己只去过女友住处5次。
而且在女方家举办婚礼期间,他住镇上的酒店,没有和焦某甲一起生活。
法庭上,焦某甲却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
她说,她从未想过骗婚,分手原因是:婚礼当天她意外得知黄某的父亲是断臂残 疾 人、生活完全无法自理。
黄某却一直欺骗她说,父亲只是腿脚不便、轻微脑梗。
婚礼办完了,还怀了孕,突然发现黄某隐瞒了这个重大事实,觉得无法再信任黄某,并对婚后的生活产生了恐惧。
如果骗婚,她不会积极与黄某商讨彩礼金额、婚礼日期、酒席安排、婚戒购买,并怀上了双方共同的孩子。
况且,黄某在撒谎,两人在周末和休息时间,是在黄某处共同居住的。
所以才有黄某5次进入自己住处的证据。
至于18.8万元彩礼,在孕检、分娩、产后护理、母婴用品、育儿开支,双方共同生活时早花完了。
而且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她独自抚养,黄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
黄某却说,他曾支付过24000元生活费。
二审,法院认为,父母身体健康状况,法律没有规定结婚登记必须告知,也不是导致婚姻无效的理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过错。
黄某说,女友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和他结婚的意愿。
法院却认为,虽然焦某甲在事后聊天中表达过对婚姻不感兴趣等言论。
但结合女方积极筹备婚礼、举办仪式、生育子女等可以说明,双方曾具有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愿。
虽然最终未能登记结婚,是多重原因导致,不能简单说就是女方过错。
黄某在诉讼中,还多次怀疑焦某甲假怀孕、质疑女儿不是他亲生。
焦某甲提出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直接打脸,孩子就是黄某的。
尽管女儿鉴定为亲生,但黄某连3200元的鉴定费都不愿意出,反而上诉要求女方承担。
但亲子鉴定是黄某无端怀疑而引发,鉴定结果孩子就是他的,所以黄某必须承担鉴定费。
《高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
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也就是说,没领证但一起过了日子,彩礼还不还、还多少,得看钱花在哪了。
本案中,两人没领证但办了婚礼,还生了1个女儿。
彩礼和酒席钱,部分已经用在共同生活、婚礼筹备和养孩子上了。
法院综合考虑后,酌情判定焦某甲返还彩礼10万元、酒席钱44946元,还有黄金对戒1只。
至于其他费用,法院认为,双方已举办婚礼且生育子女,该款项具有赠与性质,不支持返还。
微信转账8614元发生于恋爱期间,金额具有特殊含义,属于增进感情的日常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无需返还。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这场婚姻可以说两败俱伤,最无辜的是那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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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领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