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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猪差价票维权总结

最近看到这位up@Armand 主维权的记录,有种深深的无力感,就是感觉普通人维权太困难了。

这位UP主的维权过程,核心争议同样是“消费者实际支付的机票价格,与航空公司最终出票价格不一致”。他发现差价后,没有停留在客服投诉层面,而是继续走了诉讼程序,希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要求平台或售票方承担相应责任。

在一审过程中,UP主重点提出:消费者付款时看到并支付的是一个价格,但最终航空公司出具的客票价格却更低,因此认为经营者没有如实披露真实票价,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他还援引了当时关于电子客票、行程单价格与实际收款金额应当对应的相关民航规范,试图证明这种“实收价格高于票面价格”的行为本身存在问题。

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其“退一赔三”的核心诉求。败诉的关键,并不是法院否认“存在差价”,而是认为仅凭价格不一致,还不足以直接证明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要求的“欺诈故意”。被告一方以“航空票价实时波动”“下单、支付和最终出票之间存在时间差”等理由进行解释,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进一步证明,对方是在明知真实票价更低的情况下,仍故意向消费者展示虚假价格并诱导付款。

UP主之后继续上诉,希望二审重新审查相关法律依据以及“价格波动”这一解释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但二审最终仍未支持其主要诉求,维持了对“欺诈证据不足”的判断。

从这起案件来看,最大的难点其实非常明确:消费者能够证明“有差价”,但要进一步证明“差价是经营者故意隐瞒、虚假标价造成的”,证据门槛明显更高。平台掌握完整的下单、定价、出票、结算后台数据,而普通消费者往往只能看到付款页面和最终票面,这也是这类案件最难突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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