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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浙江绍兴,男子跟前妻生下女儿后,跑到外地打工,从此对孩子不闻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浙江绍兴,男子跟前妻生下女儿后,跑到外地打工,从此对孩子不闻不问,一分抚养费都不出,30年后,男子身患重病,偶然听说,女儿硕士毕业,收入可观,他找到媒体,希望,媒体调解,让女儿每月给他500~800元赡养费,还要求见见女儿。女儿当场拒绝,男子看着女儿决绝的样子,悔不当初。

金先生年轻的时候,原本已经成家,那时家里刚刚添了小女儿,日子温馨甜蜜。

可在 1996 年时,因为帮朋友签合同卷入官司,他心里慌了,干脆选择外出打工躲避。

他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家,还断了和家里所有的联系,对家里妻女不闻不问。

那个时候女儿才刚刚出生,小小的婴儿最需要人照顾,所有生活重担全部压在了金先生前妻一个人的身上。

她一个人一边照顾襁褓里的孩子,一边撑起整个家,日子过得十分艰难。

她苦苦等了好几年,一直看不到丈夫回来,最后只能主动起诉离婚。那时候,他们的女儿也才仅仅2岁。

自从离婚之后,金先生依旧没有回头,从来没有想着要回家看看孩子,更没有给过母女俩任何经济上的补贴。

这么多年,他没有探望过一次女儿,孩子长什么样子,过得好不好,读书顺不顺利,他一概不知,就好像自己从来没有这个女儿。

女儿从小到大,也几乎完全不认识这位亲生父亲,从小到大的成长、读书、升学,全程都只有妈妈一个人辛苦陪伴。

谁也想不到,多年之后,金先生自己的身体出了大问题。

早在16年前,他查出患上尿毒症。这个病需要长期透析,不能干重活,慢慢就丧失稳定赚钱的能力。

为了维持治病,他也试着想办法谋生,开过水果店,还尝试经营过别的生意,但是全部都失败了,钱没有赚到,反倒背上不少债务。

年纪越来越大,重病缠身,没有稳定收入,维持治疗的费用压得他喘不过气。

走投无路的时候,他才想起,自己当年还有一个亲生女儿。他心里觉得,子女赡养父母本就是理所应当,现在自己难处很大,女儿有义务帮衬自己。

后来一个偶然机会,金先生加上了前妻的微信。

聊天的时候他才了解到,当年那个嗷嗷待哺的小丫头,一路读到硕士,还出国留学,现在已经进入不错的企业工作,收入可观,生活安稳。

得知这个消息,金先生又惊又喜,他就想找到女儿。

他找来记者帮忙从中调解,提出诉求,希望女儿每个月给他 500 到 800 元,当作赡养费,还希望父女二人能够见上一面。

可这么多年积攒下的心结,哪是说解开就能解开。

女儿听完整件事情之后,直接拒绝见面。

在她的心里,从小到大,这位生父完全是一个陌生人。小时候最需要依靠父亲的时候,对方消失不见,自己和母亲吃过的苦,他从来没有分担过半分。

等到他生病遇到难处,才突然跑出来认女儿,换做是谁,心里都很难接受。

在我看来,金先生作为生父,当初主动放弃了陪伴孩子成长,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现在转头要求女儿赡养,很难让人共情。

不过也有部分人说,从生命的角度来看,他现在重病可怜,毕竟是亲生父女,多少可以酌情帮扶。

我想说,亲情从来不是单方面的索取。父母先好好抚养孩子长大,这份感情才能够扎根。血缘只是一层关系,长久的亲情,靠的是日复一日的陪伴与付出。

孩子记住的,从来就不只是血缘,而是从小到大,谁真心实意疼过自己,谁在最难的时候陪着自己长大。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金先生和前妻早已离婚,但按照第1084条,父女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解除,女儿依然是他的法定子女。

金先生身患尿毒症、没有收入,属于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说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形。

所以,他依法可以要求成年女儿给付赡养费,女儿以“父亲当年没养过我”为由完全拒绝,法律上确实站不住脚。

当然,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考虑父母当年有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有没有遗弃等严重过错,以及子女自己的负担能力,再酌情确定具体金额和方式,并不是父亲要求五百到八百元,女儿就必须照单全收。

赡养义务在法律上是独立存在的,不能因为当年的旧账就一笔勾销。

对此,大家怎么看?

来源:小强热线202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