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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勉县,一村民家的老宅被纳入征收范围,核定补偿单价是700元每平米,可谁知拆迁

陕西勉县,一村民家的老宅被纳入征收范围,核定补偿单价是700元每平米,可谁知拆迁办却将一处190.8平米的砖木房子直接认定为猪圈,导致补偿单价降到了100元每平米,赔偿金额少了11万元。村民不同意这样的认定,于是拒绝拆迁。万万没想到,政 府部门组织人员竟不顾村民劝阻,直接把老宅夷为平地。此后,村民一家奔波了8年之久,走完一审、二审、再审,再到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这个案件实在曲折。

事情要回溯到2015年,阳平关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工程推进,周贵安家的住宅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全家五口人,包括80多岁老母亲,都依靠这片房屋安家生活。

当年5月,镇 政 府与国土部门上门入户登记,制作拆迁登记表。其中有一处190.8平方米、檐高3.1米的砖木结构建筑,登记在“征迁房屋类”栏目下面,仅仅在括号里面随手标注了一个“猪”字。

按照当时的内部核算,这处建筑归类为砖木二类房屋,核定补偿单价700元每平米。

周贵安认为这个补偿太少了,而且拆迁部门竟然把190.8平的砖木房子定性为猪圈,导致赔偿单价直接降到了100元每平米,这绝对是不能容忍的。

后因为拆迁补偿谈不拢,影响了工程进度。在2018年,当地政 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整栋房屋被夷为平地。

强拆之后,周贵安一家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强拆行为违法,但那190.8平米的房子还是认定为猪圈,这就导致赔偿金额少了11万元。

对此,周贵安解释称,这190.8平的房子以前确实养过猪,但它是标准的砖木建房,1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连当初建房的材料成本都覆盖不了。

然而周贵安提起上诉被驳回,再审申请同样被驳回,一家人迫于生活压力,先行领取了60余万元的赔偿款,在新选址把房子盖起来,但80岁老人租房处处碰壁。

2025年最高检正式向最高法提起抗诉,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征迁房屋类”,并没有归入附属物猪圈一栏,而且行政机关核算表同样按照砖木房屋二类标准计价,仅凭括号一个“猪”的备注,就改变房屋属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后来办案人员实地走访,对比同村另一位村民的同类建筑,人家房屋层高还不足3米,按砖木房屋 750元每平赔付。

周贵安家房屋层高3.1米,条件更好,反倒按猪圈计价,这明显就不合理。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拆迁办曾主张涉事190.8平米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猪圈,却又拿不出任何认定违建的书面证据,这说明强拆行为并没有合法手续。

既然如此,拆迁办按照猪圈补偿,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2025年9月,最高法作出裁定,决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暂停原判决执行。

就现有证据来看,拆迁办仅仅因为此前周贵安把这190.8平的砖木结构房子做过猪圈,就直接定性为猪圈,这确实存在问题。

房屋性质不能单凭登记表括号内一个简略备注直接定性,应当结合建筑层高、建材、建设情况、行政机关原始核算、同类案例综合判断。

更何况,别人家的房子能正常获得补偿,周贵安家的却不行,这也违反了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因此,拆迁办应当补齐周贵安这11万余元的损失,同时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

2026年10月12日下午3点,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目前尚未有结论。

最后,司法认定事实不能做简单的抠字眼游戏,房屋曾经短暂养猪不等于房屋本身就是猪圈。

建筑的属性,要看层高、建材、建设规格、行政机关原始分类,而不是靠表格里一个简略备注就推翻全部事实。

同样一片拆迁片区,相近建筑条件,别人家按住房赔,自家按廉价附属物赔,这会直接影响老百姓对于征收补偿制度的信服力,会影响后续拆迁的顺畅。

这8年维权走到最高法庭审,其实已经不单单关乎周贵安一家人11万元的差额了,它会树立一个标尺,就是在征地拆迁中,如何客观公正认定被拆房屋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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