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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瑞昌,男子在超市买一袋大米,回家煮熟入口不对,发现已过期两天。他拿着小票找超

江西瑞昌,男子在超市买一袋大米,回家煮熟入口不对,发现已过期两天。他拿着小票找超市协商,双方谈好赔偿1500元,超市随后却又反悔。男子耐心再次协商,超市答应后又一次反悔,超市表示,各家超市都可能出现商品过期,不必小题大做。

李先生在某超市买一袋大米,回家煮后觉得口感不对,查看日期才发现,都已经过期了两天。

虽然只过期两天,看似变化不大,但入口的食物谁敢冒险?尤其大米这类主食,过期后容易发霉、滋生细菌,吃出问题可不是小事。

他带着大米和购物小票,专程找到超市,要求按规矩处理:“该赔偿就赔偿,该道歉就道歉。”

超市核实确认,这袋大米的确是过期,同时还发现另外两袋大米,同样过了保质期。

最初沟通时,超市员工态度不错,对方同意赔偿,双方最终谈妥赔偿1500元。

岂料!超市转头就反悔,先前答应的赔偿突然不认账了。

李先生这人脾气不错,耐着性子第二次去找超市协商,经他反复沟通,超市再次答应赔偿。

最后,李先生以为这次十拿九稳,没想到超市竟然又一次反悔。

因为这么一件小事,两次协商被鸽,脾气再好也会受不了。

事后,李先生怎么都想不通,买到过期商品证据都有,商家怎么能出尔反尔?

李先生则气愤地表示,过期一天也好,两天也罢,只要过了保质期,它就是属于过期食品,万不该继续摆在货架上卖。

超市回应称,理货员没看清日期,属于疏忽大意,这类情况超市难免发生,不必小题大做。

李先生不认同这种说法,超市货品多不能成为借口,员工失误说明内部管理不到位,凭什么让消费者承担风险和后果?

目前,李先生打算投诉维权,要求这家不负责任的超市,承担应有代价。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退款外,还可以索要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付。但只是标签小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的除外。

超市禁止销售过期食品,大米过期两天属不合格食品,不管超市以员工疏忽,还是各店难免出错为由,无法推卸责任。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并赔偿,超市两次承诺赔偿反悔,经过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可凭小票和商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你们觉得,李先生针对过期2天大米,要求超市赔偿,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