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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一女子遇车祸身亡,八旬父母无人照管,二老办完后事,上法院起诉,法院判肇

浙江衢州,一女子遇车祸身亡,八旬父母无人照管,二老办完后事,上法院起诉,法院判肇事者与保险公司,赔付二老五年生活费七万元。老人省吃俭用,又熬过十年,钱已花光,二老已九十高龄,确无计可施,再次上法院,要肇事者与保险公司,再赔五年生活费。肇事者认为事故已处理完毕,拒绝再赔。法院判了!

2016年1月,女子突遭一场意外事故,却毁了八旬老夫妻的晚年。

项某与刘某是一对80岁夫妻,膝下仅有一女项女士。

女儿项女士孝顺,她对待父母悉心照料。不料,在一次外出办事时,她被周某驾车撞伤。

在事故发生时,项女士由于伤势过重,当场身亡。噩耗传来,老两口如遭晴天霹雳。

项女士是二老唯一的孩子,也是他们生活的全部依托。因为这场车祸,让他们的依靠戛然而止。

办完女儿后事,老两口的生活失去着落,将周某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二老向周某和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等,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定项某、刘某满75周岁,确认丧失劳动能力。

况且,两人没有经济收入,符合受扶养人认定标准。

依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被扶养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年限统一为五年。‌‌

法院最终判定,让保险公司与周某按责任比例分担,向两位老人支付五年生活费,合计七万元。

判决有了满意结果,老两口稍有宽慰,白发人送黑发人,可生活终归要继续。

赔偿款到账,未来五年衣食药费,起码有了保障。

然而,时光流逝,二老年岁渐长、而且病情加重,医疗支出和日常花销叠加,赔偿款已经用去大半。

二老节衣缩食,又艰难撑过十年,当初七万元赔偿款,眼看就要见底。

可二老眼看走投无路,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周某和保险公司,续付五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但是,周某与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情已经过去十年,而且判决早已生效,赔偿也已履行完毕。

二老此次再起诉,显然有违“一事不再理”之嫌。

况且,按照法律规定,七十五岁以上被扶养老人生活费只按五年赔付。

二老再次索要生活费,法律依据是什么?

然而,法院认为,被扶养人生活本质,正是弥补受害人亡故后,受扶养之人所失生活的保障。

赔偿义务人,不能以一次赔付为由,免除后续责任。

项某与刘某为项女士之亲生父母,如今双双年过九旬,劳动能力早已丧失。

二老无任何收入来源,完全满足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给付条件。

此前五年赔付,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对高龄老人适用的“定型化赔偿”。

简单来说,这只是按一般情形下,预固定年限,绝非“一次了断”。

只要年限一过,被扶养人仍在世,且还没有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可再次起诉,追溯后续生活费。

最终,法院据此判定,周某和保险公司依责任比例,再行给付两位老人被扶养人生活费七万六千余元。

多数人以为,七十五岁以上老人赔五年就两清了,实际却未想过高龄老人熬过五年,往后生活又该如何撑下去。

法律断不会将老人推向绝境,更不会因为年事已高,认定五年之后,就不配安享余生。

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年过七十五岁的,一律按五年计算。

本次案例中,五年赔付期满,项某与刘某依然在世,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法定的条件。

法院之所以支持老人,另追加五年的生活费请求,判周某及保险公司,再行赔付五年生活费七万六千元。

对此,你们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