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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家凤10月21日大清早发文,指出一个让人难以理解的现象:许多媚日、伤害民族情感

汤家凤10月21日大清早发文,指出一个让人难以理解的现象:许多媚日、伤害民族情感的事情屡屡发生,梁艳萍经校方处分后办理退休;网络流传冯某、石某涉相关争议后也顺利退休。汤家凤发出灵魂拷问:“要不要取消这些人的退休待遇?”

汤家凤这话问得挺冲,但他说的事,大体上没瞎编。

梁艳萍2020年被湖北大学开除党籍、记过、取消导师资格、停止教学,公职没开,教授职称留着,1961年生人,到点办了退休。

冯济海2021年被党内严重警告、调离教师岗位、降低岗位等级,编制保留,网络讨论与汤家凤文中提及他后续办理了退休,但尚无官方公开信息确认该退休节点。

石文瑛2017年就退了,2022年在微博上发错误言论,学校成立调查组说“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但她人已经不在岗上了,公开信息里也找不到后续处理结果。三个人情形不一样,共同点是:人退了,待遇没怎么被动过。

“取消退休待遇”这话,照字面理解成把一个人退休后所有的钱一笔勾销,法律上走不通。

公办高校在编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待遇是分层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他在职时按月从工资里扣、单位按比例配、进了社保大盘子的钱,跟企业职工的个人账户是一回事。

这部分取消,等于否定一个人几十年的缴费记录。这条线没人敢轻易碰,今天能因为言论取消教师的,明天就能因为别的事取消别人的。

真正带公共财政供养色彩、制度上留了调整空间的,是另外几块:过渡性养老金里对2014年养老保险改革前工龄的“视同缴费”折算,职业年金里单位供款的那部分,以及统筹外由学校或财政发放的改革性补贴。

这几块才是“国家给的”,也才是“取消”或“降低”在操作上真正指向的东西。

制度没把门关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四条写得很清楚:退休人员不再作处分决定,但可以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更早人社部发〔2012〕68号通知还具体到数字: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未重新明确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基本退休费按12%降低,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即使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基本退休费也要降25%。

工具是有的,但用起来有个前提:处分档位得够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

梁艳萍的处分停在“记过”。记过在事业单位处分序列里是轻档,影响的是当年的考核和绩效,对退休待遇的核定几乎不产生杠杆作用。一个临近退休的人,档案里多一张记过通知书,跟退休金打八折,分量完全不一样。

冯济海被“降低岗位等级”,档位够到了,理论上待遇调整有依据,但他后来的退休核准有没有真的触发重算,公开信息里找不到确切的后续。

石文瑛的情况更特殊。

她退休在先,言论在后,学校2022年说“严肃处理”,但处分规定对退休人员用的是“调整待遇”而不是“处分”,前提仍然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一个已经退休五年的人,学校手里能用来对应这个档位的违纪事实认定工具,本身就比在职时窄得多。

还有个时间差。

梁艳萍2020年6月被处分,1961年生,2021年就到龄退休。处分决定和退休核准之间隔了不到一年。如果处分档位当时够到了“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待遇核定时就有依据把那一块打下来。

但处分停在记过,退休手续照常走,等退休金开始发了再想回头动,程序上就变得很别扭。不是不能动,是动起来的成本和争议都成倍往上翻。

汤家凤这个质问扎人的地方,不在于“该不该取消”这个是非题。

它暴露的是一个错位:公众看到的是一群人在民族底线上踩了线,然后安安稳稳拿到了退休金;制度看到的是一套分层清晰的钱、一套有档位门槛的处分工具、以及一个处分和退休在时间上赛跑的程序。

两边说的其实不是同一件事,但撞在一起,就成了“凭什么”。

汤家凤曾任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他太清楚这笔钱是怎么算的、哪一块能动哪一块不能动。

他从这个位置问出“要不要取消”,比一个完全在体制外的人问出来,多了一层“我知道这碗饭是怎么端的”的意思。他问的不是养老金该不该发,是那个“端碗的人踩了线,碗却没人收”的场面,到底该由谁来收场。

靠喊“取消”接不住这个问题。

能接住的动作要具体得多:在职期间查实严重师德失范、够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档位的,处分结论应当在退休待遇核定之前落地,别让时间替人把账抹平。

至于那些已经退了、处分档位停在轻档的,法律上能动的空间本来就窄,硬要动,动的不是某个人的退休金,是那条“个人缴费不可回溯剥夺”的底线。

这两件事得分开说。混在一起喊,听着解气,喊完之后,下一个梁艳萍还是会在处分和退休的缝隙里,安安稳稳地把手续办完。

信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12〕68号、湖北大学官方通报、南京财经大学通报、唐山师范学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