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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工人盼倒查30年,因为那些厂长们在企业改制中摇身一变又成了大款,而下岗职工却

下岗工人盼倒查30年,因为那些厂长们在企业改制中摇身一变又成了大款,而下岗职工却吃着低保、社保……
第一,要承认历史背景。上世纪国企改革、职工下岗分流,是特定历史阶段为盘活困难国企、推进市场化改革作出的重大调整。改革解决了当时大批国企持续亏损、难以为继的系统性难题,保障了国民经济长远发展,但客观上,一部分下岗职工承担了改革阵痛,收入、养老、生活陷入困难,不少人心里有落差:当年部分企业负责人在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低价处置国有资产、暗箱操作,借改制之机牟利,之后经商致富,对比普通下岗职工的艰难生活,大家产生强烈不平,这份共情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区分两类厂长,不能一概而论。
一类是改制中依规操作、干净履职的企业负责人:按照当时政策完成改制、安置职工,没有侵占国有资产,后续凭合法经营发展起来,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另一类是借国企改制之机搞腐败的人:隐匿资产、低估资产、内外勾结、侵占国有资产、恶意损害职工权益,这属于违纪违法,本身就在反腐和追责的范围之内,是可以核查追责的。

第三,重点讲清楚倒查的边界,不是简单“一刀切倒查30年”。

1. 对于当年改制中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受贿等职务犯罪:如果当时已经立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如果没有立案,要按照刑法追诉时效来把握。但同时,党纪政务层面没有时效限制,只要查实违纪、侵占国资、侵害职工权益问题,即便时间久远、早就退休转行,依然可以开展调查、追缴违纪违法所得,该追责的依规追责。近些年纪委监委已经查办多起国企改制遗留的国资流失旧案,就是这个方向。
2. 但不能无限制泛化倒查:改制过程很多事项,是依照当年当时的政策、方案、政府批复实施的。单纯属于历史政策层面的改革安排、正常产权调整,没有权钱交易、没有侵占资产的,不能用现在的标准去回头否定当年合规的改革行为。法不溯及既往,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四,国家并没有忽视下岗职工群体的困难,配套保障一直在持续完善。
多年来陆续出台政策:灵活就业社保参保、社保补贴、低保救助、公益性岗位、养老金逐年上调、困难群体帮扶等,持续减轻这部分群体养老、医疗压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思路是一边依规查处改制中的腐败蛀虫,一边持续完善民生兜底保障,两条路并行。

第五,一句话总结备忘:
下岗职工的困难与落差值得重视,借改制侵占国有资产、坑害职工的腐败分子,发现一起就会追查一起;但历史改革问题要分清合规改革和违法侵占的界限,坚持依法依规,既不放过蛀虫,也不搞无差别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