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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撞伤八旬老人,家长说“他年纪大了该少赔”,这种说法对吗? 两个孩子在景区步

孩子撞伤八旬老人,家长说“他年纪大了该少赔”,这种说法对吗?

两个孩子在景区步行道上追逐打闹,其中一个背向快速撤退,撞上散步的八旬陈大爷。老人右侧髋臼骨折、耻骨骨折,还并发神经损伤,前后两次手术。

到了法庭上,监护人说了几条:孩子不是故意的、平时教育过了、老人靠左走违反交通规则、家人没搀扶也有责任、老人年事已高又有基础疾病,该减轻赔偿。

法院直接怼回去了:
受害人的年龄、体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侵权人不能因为受害人年老体弱,就当然主张免责或减责。

这话说得干脆。这案子有意思的地方在于,被告方其实是在偷换一个概念:把“损害后果更重”和“侵权责任更轻”搅在一起。

逻辑是这样的——老人骨头脆,一撞就骨折,换个年轻小伙可能拍拍土就走了。既然老人“更不经撞”,那撞他的人是不是该少担点责?

听着好像有点道理,其实是歪理。

法院把账算得很清楚:侵权责任的根子,在你有没有主动创设危险,不在被撞的人扛不扛撞。

孩子在公共步道上背向奔跑、不观察后方,这个行为本身就是危险的制造者。

老人靠边走、有观察、没挤占空间,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你要求一个八旬老人对突发倒退冲撞做出即时避让,那不是苛责是什么?

更关键的是那句“共同侵权”。两个孩子一起玩追逐游戏,一个追一个退,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连带责任跑不掉。监护人没尽到管教义务,那就监护人赔。

2.8万损失,扣掉垫付的5000多,判赔2.2万,已全额付清。

这案子意义不小,它把两件事分开了:老人身体弱,那是损害结果的大小问题;孩子危险奔跑,那才是责任归属的问题。 前者不能倒推后者,更不能拿来当减责挡箭牌。

记得有朋友说,法律判案有时候就是在给社会划边界。这个边界划得明白——公共场所,谁创设危险谁担责;监护人,管不住孩子在公共区域追逐倒退,那就掏钱长记性;老年人正常散步,不用因为“年纪大”就自认倒霉。

一句“年高体弱不是减责挡箭牌”,该担的责任你得担。
(文章素材来自法治日报,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