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海南女子嫁给加拿大籍男子,身患重病时丈夫弃她返回加拿大、缺席后事。女子立下遗嘱,房产车辆留给哥哥。她去世后,男子回国起诉争夺全部遗产,法院判了!
很多人看完这个判决,第一眼看到“婚内财产、抚恤金一人一半”,就觉得外籍丈夫分到了不少,甚至感慨遗嘱形同虚设。可如果静下心细读判决书就能发现,这两笔款项,和继承女方遗产根本是两码事,很多人都混淆了概念。
根据媒体披露的案件细节,海口法院审理后明确认定:刘某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按照她生前订立的有效遗嘱,全部归哥哥所有。加拿大籍丈夫李某想要独占妻子遗产的诉求,被法院直接驳回。而网上热议的婚内共同财产、抚恤金对半分割,不能混为一谈。
先说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本来就是夫妻二人共有,各自享有一半的权益。法院判给李某的这部分,确认的本来就是属于他自己的财产,并不是分割刘某的遗产。就算没有这份遗嘱,属于丈夫的那一半共同财产,依旧归他。刘某的遗嘱,只能处置属于她自己的个人财产,没有权力处分夫妻共有的另一半资产。
很多普通人还有一个认知误区,认为抚恤金属于遗产。但从法律层面来讲,抚恤金并不是逝者生前留下的个人财产。它是当事人离世后,发放给近亲属的经济补助与精神抚慰。法院判决李某分得一半抚恤金,仅仅是基于他近亲属的身份,和遗产继承资格无关,这笔钱的分配,独立于遗嘱。
不少网友提到第一顺序继承人,认为只要领了结婚证,配偶就能理所当然继承全部财产。《民法典》第1123条写得很清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配偶虽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继承资格,却不等于可以无条件拿走所有财产。只要遗嘱订立程序合规、当事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就必须优先尊重逝者本人的意愿。
这起涉外案件中,法院经过核查确认,刘某订立遗嘱时意识清晰,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当生前留有有效遗嘱,它的法律效力,排在法定继承前面。
这起案子最核心的底层逻辑,就是权利与义务对等。二人登记结婚三年,实际共同相处的时间很短。刘某确诊重病,最需要陪伴照料的时候,李某直接买机票返回加拿大,没有在病床前守护。直至妻子离世,身后安葬的大小事宜,他全程都没有到场。
《民法典》1130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却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海口法院没有直接剥夺他的继承权,而是依靠遗嘱优先原则,守住了逝者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利。判决文字看着克制,但结果,让很多网友直呼公道。
这个案子,也戳破了很多人的幻想:结婚证不等于自动继承财产的协议。婚姻带来夫妻共同财产,也赋予配偶继承的权利,但这份权利,绑定的是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伴侣身陷绝境时转身离开,等到财产分割的时候,自然不能心安理得地想拿走一切。
跨国婚姻,把这种权责关系展现得淋漓尽致。刘某是中国公民,李某为加拿大籍,两人在海南登记结婚,长期异地分居。涉外婚姻的财产继承本身更加复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她名下房产车辆都在国内,适用中国法律。只要遗嘱规范,她就有权决定自己个人财产的归宿。
我们不妨反过来设想,如果刘某没有提前立下这份遗嘱,一旦她离世,李某作为配偶,就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她的遗产。就算他重病期间缺席、不处理后事,法院也只能酌情让他少分,财产的主动权就不在逝者手上。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就是人头脑清醒时,给自己身后事留的一份底气。尤其是婚姻已经出现裂痕,危难时刻另一半选择抽身离开,白纸黑字的遗嘱,远比口头承诺靠谱。遗嘱最大的意义,就是守住一个人最后的自主决定权,自己决定辛苦打拼得来的财产,留给谁。
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婚姻的内核是相互扶持,不是一场只想着索取的利益交易。只有共同承担风雨,才有资格共享财富。
信源:海报新闻、大众网、海口法院案件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