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到底怎样的才定义为城投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

到底怎样的才定义为城投

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首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作出正式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一定义包含四个关键要素:出资主体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设立方式是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核心功能是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法律地位是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四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界定了城投公司的法定边界。在日常交流中,人们习惯使用“城投”这一简称,但它并非官方术语。“城投”是市场和社会对“城市建设投融资公司”的简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平台公司”才是官方正式的概念。这一区别看似细微,实则重要:官方概念强调“融资平台”的功能属性,而市场俗称“城投”则带有更宽泛的行业色彩,容易模糊城投与一般城市开发企业的界限。

2010年7月,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和原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发文,在“政府投资项目”前加了定语“公益性”,以强调项目的公益属性,使得城投平台与产业类地方国企区分开来。这一调整进一步收窄了城投的官方口径——只有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功能的平台,才被纳入城投的监管范畴。实践中,城投的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城投严格遵循官方定义,指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的地方国有企业。这类企业纳入监管名单,受融资政策约束,是政策语境下的标准城投。广义城投则更为宽泛,包括所有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以城市建设为主要业务方向的地方国有企业,无论其是否承担政府融资职能。许多已经完成市场化转型、不再承担政府融资功能的原城投公司,在市场和研究中仍被习惯性地称为“城投”。本书在讨论行业整体和职场生态时,多采用广义口径;在分析政策监管和融资约束时,则严格遵循狭义口径。

从法律主体角度看,城投公司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其一,出资来源的特殊性。城投公司的资本金来自财政拨款或政府注入的土地、股权等资产,而非完全的市场化出资。其二,功能定位的指令性。城投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项目来源和资金用途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指令支配。其三,法人资格的独立性。城投公司是独立法人,能够以自身名义举债、签约、诉讼,但在信用上与地方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这种“名义独立、实质关联”的状态,正是城投信用特殊性的根源。城投是一个统称,旗下包含多种类型的企业,名称各异,功能不同。城投(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是最典型的城投平台,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和建设职能。产投(产业投资公司)以产业投资为主业,首要目的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属于经营性国企,与城投有本质区别。建投(建设投资公司)以城市建设开发为主业,是城投的一种常见形态。交投(交通投资公司)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和运营,铁投(铁路投资公司)负责铁路建设的投融资,两者本质上都是行业性的城投平台。水务类公司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属于准公益性城投业务板块。园区平台则专门服务于开发区、高新区等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属于城投,不能只看名称,而要看其是否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功能。一些名称中带有“产业投资”的国企,如果其业务仍以政府公益性项目为主,仍可归入城投范畴;反之,一些央企旗下的“城市建设投资”子公司,因不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并不属于城投。综上所述,是不是对城投有个清晰准确的概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