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唏嘘!广西南宁,男子发热多日,还头晕头痛,医院初步怀疑肺部感染,三次建议男子住院治疗,但是都被家属给拒绝了。家属坚持门诊输液,后在输液过程中,男子病情急转直下,家属叫网约车送男子去其他医院。司机接单后,担心男子呕吐会弄脏车辆,强行终止订单,将男子及其家属扔在路边。男子家属拨打120后,才把男子送往医院,可经抢救男子还是去世了。男子父亲和妹妹将医院、网约车平台、司机告上法庭,索赔96万余元。法院判决让家属失望至极。
2025年8月,杨某连着几天发热,还伴随着头晕头痛,去医院看过后,医生初步诊断为肺部感染,先后三次建议杨某住院治疗,也好观察病情。
可不知道杨某家人是怎么想的,他们不同意住院,坚持在门诊输液就行,并在《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了字。
2025年8月13日下午,杨某在输液过程中,病情突然急转直下,神智出现异常。
杨某家属找到接诊医师,问对方能否帮忙调用救护车,将杨某送到另一家医院看病。
医师跟杨某家属解释:如果病人出现心跳骤停、严重呼吸衰竭、休克等情况,转运路上需要用到呼吸机等生命支持设备,医院肯定帮忙协调救护车运送。但杨某的情况还没达到那个标准,他建议家属自己拨打120。
杨某家属并未叫救护车,而是自行下单了网约车,打算通过网约车把杨某送到其他医院去。
司机覃某接了单,在医院门口接到了杨某及其家人,可车子开出去没多远,司机就以担心杨某呕吐,弄脏自己的车辆为由,要求杨某及其家人下车。
杨某家属并未将杨某的情况告知给司机,覃某强行终止订单,把病重的杨某连带着他家里人,全扔在了马路边上。
杨某家属不得不拨打了120,救护车赶来后,将杨某送往医院抢救,可当天晚上9点,杨某还是去世了,死因是重症肺炎。
杨某去世后,杨某的父亲和妹妹接受不了,把接诊医院、网约车平台还有司机覃某告上法庭,索赔96万余元。
杨某家属认为:医院拒不收治、拒绝协助转院、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司机无证营运并甩客,三方延误救治,共同担责。
事后,经过核查,覃某并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属于无证营运。
法院判决司机覃某赔偿8000元,网约车平台赔偿5000元,医院无过错,不担责,其他损失由杨某家属自行承担。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网友吵翻天。
有人说司机可以不接单,接单之后再甩客,妥妥过错方,赔钱一点都不冤。
也有人说,最开始家属不听劝不肯住院,病情严重了,不叫120或者直接让接诊医院抢救,而是自己打网约车,家属的责任也很大,说到底家属还是存在疏忽的,可能也没料到病情这么严重。
1、医院充分履行了诊疗及风险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院三次建议杨某住院,已充分告知病情风险与诊疗必要性,家属自愿签署《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知晓拒诊可能导致的危重后果。
转院当天,杨某未达到心跳骤停、重度休克的危急重症标准,医院无义务必须调用本院救护车免费转运,告知家属自行拨打120的行为完全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2、覃某和网约车平台存在过错,需担责。
覃某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本身就属于无证营运,他在行驶途中,将杨某及其家人赶下车,耽误了宝贵的救治时间,其行为与杨某最终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平台作为营运管理方,未对司机的从业资质进行严格核验,违规向无资格证的司机派单,未尽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管理漏洞,因此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过错责任,赔偿5000元。
3、家属拒绝住院、选择非急救转运,未向司机告知危急情况,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网约车司机甩客存在过错,但是家属并未将杨某病重的情况如实告知给司机,并且杨某自身患有基础疾病,是死亡发生的主要原因,家属自行承担大部分损失。
在我看来,生了病,那就按照医嘱来,该怎么治疗就怎么治疗,不要硬扛。
对于他人求助,该出手还是要出手的,接单后,又甩客的做法肯定是不对的。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南国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