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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解除=拔腿就跑?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有厂房租赁合同,3年租期届满后,双方未签订

随时解除=拔腿就跑?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有厂房租赁合同,3年租期届满后,双方未签订书面续租协议,但甲公司持续缴纳租金、乙公司照常收取租金开具发票,延续8个月。2026年8月1日,甲公司结清截至7月31日的租金后,未提前告知直接腾空厂房、交还钥匙。乙公司起诉,主张甲公司未按原合同约定提前90日通知而提前退租,应按原租赁合同约定赔偿3个月租金。

规定1: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规定2: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本案中:(1)原租期届满后,甲公司继续承租,乙公司收取租金,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2)甲公司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未尽到提前合理期限通知的义务。(3)由于除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外“原租赁合同有效”,且本案租赁物为“厂房”(而非普通住宅)、无证据表明90日的提前通知期限不合理,因此,乙公司“按原租赁合同约定赔偿3个月租金”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