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男子和妻子结婚25年,两人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两人商量财产分割时,男子才发现,妻子早就偷偷把夫妻俩的共同房产过户到了儿子名下。男子难以接受,直接将妻子和儿子一同起诉到法院,确认赠与房屋的行为无效,法院这样判!
据悉,男子李某和妻子携手结婚整整25年,两人婚后感情平淡,常年争吵不断。
夫妻俩共同养育了一个儿子,日子平平淡淡过了大半辈子。
年轻的时候,两人一起打工、一起攒钱,靠着省吃俭用,在婚后共同买下了一套商品房。
这套房子,是夫妻俩奋斗半生唯一的大头资产。当初为了省事,房产证只登记在了妻子一个人的名下。
谁也没想到,就是这个不起眼的操作,在25年后,引发了一场财产纠纷。
随着时间推移,夫妻俩的日子慢慢变好,感情却慢慢变淡。
常年的矛盾堆积、频繁的争吵,让两人的感情彻底破裂。
思来想去,两人最终商量决定离婚,打算把财产分割清楚,体面分开。
原本李某以为,好聚好散,哪怕感情没了,财产也能公平划分。
可就在两人准备坐下来谈离婚、分家产的时候,李某查到一个真相,瞬间心凉到底。
自己和妻子辛苦半辈子打拼下来的房子,早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原来,早在一年前,妻子就已经悄悄背着丈夫操作一切。
趁着两人还没正式离婚,偷偷把这套夫妻共有房产,以赠与的名义,直接过户到了亲生儿子名下。
从头到尾,李某完全被蒙在鼓里,没有知情、没有同意、没有签字。
更让李某无法接受的是,亲生儿子全程知情,还配合母亲完成过户。
李某又生气又心寒。房子是夫妻两个人婚后一起奋斗买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在他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把房子送给儿子,明显就是想在离婚之前悄悄转移财产。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直接将妻子、亲生儿子一同起诉到法院。
他诉求确认妻子赠与房产、过户给儿子的行为全部无效,恢复房产夫妻共有状态。
妻子却表示,房子登记在她名下,她可以自由处置,送给自己儿子。
法院认为房产证登记一个人名字,不等于个人财产。
这套房产是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于标准夫妻共同财产。
只要夫妻没有书面特殊约定,不管写谁的名字,双方都有平等处置权。
像卖房、赠与、过户这种重大财产变动,必须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单方无权私自处理。
法院查清了全部事实经过。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签订赠与协议、办理过户。
儿子明知房屋是父母共同财产,明知父母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依旧配合母亲转移房产。
母子二人属于典型恶意串通,故意损害丈夫合法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妻子单方面私自赠与过户,没有经过丈夫同意,处置行为本身违法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妻子和儿子联手隐瞒、私自过户,目的就是离婚前转移财产、侵占丈夫份额,属于恶意串通,赠与过户行为全部作废。
最终法院判决:妻子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过户给儿子的行为无效,房产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正常分割。
千万不要天真以为,房子写谁名字,就是谁的私人财产。
婚后共同打拼买的房,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单方私自转移、偷偷过户,全部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