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误大事!湖北襄阳,一女子在饭馆喝了不少酒,出门时被人架着,导致衣角太高没遮住。正巧旁边一男子说了句"漏了",女子的两个男伴一听,不由分说,上去就把男子打倒在地。打成了轻伤二级,那两个男伴被起诉了。庭审时,二人辩解是男子挑衅在先,可监控里事实是男子说的是打包袋漏了。二人又说自己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不是寻衅滋事,但法院可不这么认为!
这事还得从那天散场说起。
张某和李某跟一帮亲友在襄阳一家饭馆聚餐,吃到尾声,有人喝高了——就是那个被架出来的女家属。几个人起身往外走,女的脚步发软,旁边人一左一右架着她,慢慢挪到饭店门口。
门口台阶边上,还站着另一位顾客,姓王。
王某跟这桌人不认识,他是自己吃完饭,正在柜台那儿打包剩下的饭菜。塑料袋套着餐盒,汤汤水水的,他拎起来一瞅,袋子底下洇出一片印子,随口嘟囔了一句:"漏了。"
就这两个字。
声音不大,偏巧被旁边的李某听见了。
李某扭头一看,自家那位女家属被架着,衣服一角确实有点往上跑。他心里那根弦"嗡"一下就绷紧了——这小子说谁漏了?说我家属走光了?在这儿看笑话呢?
酒劲上来,脑子就剩一根筋。
李某二话没说,一个箭步冲上去,照着王某就是一拳。王某手里还拎着打包袋,整个人没反应过来,"咚"一声就被放倒在地。
张某一看兄弟动手了,也不能站着看,紧跟着上去对着地上的王某就是几脚。
饭店店员吓得赶紧跑过来拉架,好容易把两边扯开,当场报了警。
王某从地上爬起来,人还是懵的。他拎着漏汤的塑料袋,看着眼前这两个凶神恶煞,憋出一句:"你刚刚是不是骂我了?"
李某那边还不依不饶:"你就是骂我了!"
王某一脸冤枉:"没有,我说的是菜。"
这段对话,后来被完整写进了案子里。一个说菜漏了,一个说人漏了,八个字,两边压根不在一个频道上。
经司法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人打了,伤也定了。今年6月23日,襄阳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张某、李某批准逮捕。
到了办案这一步,俩人开始掰扯了。
他们跟检察官讲:"是他先出言挑衅的,我们才动的手。"意思是,我们是正当防卫,是被骂急了。
可监控调出来,事实跟他们说的对不上。
画面里看得清清楚楚:王某当时是背对着他们那桌人的,正低头在柜台前打包,连眼神都没往这边飘一下。他那句"漏了",是说给自己手里那袋饭菜听的,不是冲着任何人说的。
俩人一看这条路走不通,又换了个说法。
他们说:我们承认打了人,但我们这是故意伤害,不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轻一点,寻衅滋事那可是"口袋罪",搁谁身上都怕。
承办检察官没急着下结论,把案卷翻了个遍,又对着监控和证人证言一点点抠。
这里头的区别,其实一句话就能说明白。
故意伤害,一般是俩人本来就有过节、有矛盾,你冲着这个具体的人下狠手,侵害的是人家的身体。
寻衅滋事呢,说白了就是没事找事、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里耍横。按司法解释,日常生活里偶发的一点小摩擦,你借着由头就动手打人、情节恶劣的,就算寻衅滋事。
放到这案子里看:张某、李某跟王某素不相识,之前半句话都没说过。就因为自己脑补出来一句"他在笑话我家属",就在饭店门口人来人往的地方,一拳一脚把人打成轻伤。
被害人王某没有任何过错,不存在挑衅行为。
这一拳,打的是王某的身体;这一脚,踹的是公共场所的秩序。两笔账叠一块儿,正好就是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
检察官把这些道理掰开揉碎了讲给俩人听。讲法律,讲后果,讲他们这一拳到底换来的是什么。
讲着讲着,俩人终于认了。他们承认自己就是主观臆断、一时冲动,认可了检察机关的罪名定性。
9月15日,襄阳高新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张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
10月8日,法院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检方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判决已经生效。
一袋漏了汤的打包菜,一句没头没尾的"漏了",一拳踢出来的牢狱之灾。算下来,俩人加起来要在里面待两年多。
我有时候琢磨这案子,觉得最有意思的地方,不是法律怎么定性,而是人那一瞬间的脑子。
王某站在柜台前,背对着世界,他跟谁都没仇,他唯一的"错",就是那天点的菜汤多了点,袋子没扎紧。
而李某在酒精的作用下,把一句说给塑料袋听的话,自动翻译成了对自己家属的羞辱。这种翻译,从头到尾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全靠自己脑子里那团酒在烧。
真正想护着身边人的时候,不是靠拳头,是靠先把人扶稳、把衣服拉好,然后走开。而不是冲出去打一个连你是谁都不知道的陌生人。
酒桌上的义气,落到法庭上,就是起诉书里的两行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