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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自作自受!贵阳一女子收下11.8万元彩礼,领证第二天就提出离婚,原以为婚姻登

真是自作自受!贵阳一女子收下11.8万元彩礼,领证第二天就提出离婚,原以为婚姻登记后便能拿钱脱身,没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事,让她一步步走进了法律的审判之中,更令人意外的是,11.8万元并不是这起案件最终认定的诈骗金额,女子在第一段婚姻之后,又通过相亲认识另一名男子,再次收取彩礼。

两段婚姻背后,到底藏着怎样的盘算?法院又为何没有把这件事当成普通的彩礼纠纷处理?

据《扬子晚报》2026年10月26日报道,海某通过婚介人员介绍,在贵阳市南明区认识薛某,2025年9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海某收取11.8万元彩礼。

第二天,她便以性格、脾气和价值观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薛某在这段相亲结婚过程中总计支出28万元,离婚后,海某通过相关公司和婚介人员退还了全部彩礼。

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处理前一段婚姻期间,海某又经同样的婚介人员认识刘某,2025年10月27日,两人登记结婚,第二天海某收取5.5万元彩礼,刘某还向她家人发放了4200元红包。

两人后来在刘某的安徽老家共同生活了10天,期间海某故意制造矛盾并提出离婚,截至案发,她已退还刘某2.8万元彩礼,剩余2.7万元彩礼和4200元红包没有退还,合计3.12万元。

2026年1月23日,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愿意结婚的事实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3000元,并责令退赔刘某3.12万元。

看完这起案件,有一个问题值得大家讨论:如果一个人打着结婚的旗号收取彩礼,却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好好过日子,究竟应该把它当成感情纠纷,还是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最值得警惕的地方,不只是领证第二天就提出离婚,而是婚姻被当成了获取钱财的工具,正常的婚姻里,两个人可能因为相处不来而分开,也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现彼此不合适。

法律不会因为一段婚姻维持的时间短,就直接认定其中一方犯罪,真正决定案件性质的,是行为人有没有从一开始就打着骗钱的主意,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相关证据能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

海某案中,法院认定其没有真实结婚意愿,第二次又通过类似方式收取彩礼,未退还的财物金额也有明确记录,这才是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的关键,不能把“闪婚闪离”等同于诈骗,也不能让“我们已经领了结婚证”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这件事不只是男女双方之间的问题,婚介环节也值得警惕,报道提到,海某是通过婚介人员认识两名男子的。

对于普通人来说,婚介机构提供的是认识对象的机会,不是婚姻一定成功的保证,更不代表对方的个人情况、经济状况和结婚意愿已经得到充分核实。

若有人把快速领证当成服务卖点,不断催促双方缩短了解时间,又把高额费用包装成结婚的必要条件,消费者就该提高警惕。

至于婚介人员是否参与诈骗、承担何种责任,仍然需要依据具体证据和调查结果判断,不能仅凭介绍过相亲对象就认定其犯罪。

彩礼问题也应当理性看待,彩礼在一些地方承载着家庭礼节和对婚姻的期待,但它不该成为衡量一个人是否值得结婚的唯一标准,更不能成为拿来牟利的工具。

面对高额彩礼,男方不能因为急于成家就仓促决定,女方也不能把收取彩礼当成稳赚不赔的交易,双方都应当了解彼此的真实情况,涉及大额转账时保留凭证,婚介服务合同、付款去向和相关承诺也要核实清楚。

发现疑似诈骗,应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合同等证据,向公安机关反映,而不是只靠争吵或网络曝光解决问题。

这起案件给出的警示很明确:婚姻可以因感情变化而结束,但不能从一开始就被设计成骗取钱财的手段。感情不合可以协商分开,故意欺骗却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婚姻不是发财的捷径,彩礼更不是可以骗来的快钱;把别人的信任当成牟利工具,终究要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代价。

你认为,面对打着闪婚旗号骗取彩礼的行为,除了依法严惩直接实施诈骗的人,婚介机构还应当承担哪些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