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品牌终止与姆巴佩合作
从法律技术上看,品牌方此次解约的核心依据,是代言合同中几乎已成“标配”的道德条款(又称劣迹条款、形象保持条款),而非笼统的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562条允许当事人约定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即可解除合同。道德条款的典型内容,是代言人不得出现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或引发重大负面舆论的言行,否则品牌方有权单方解约并主张违约金。姆巴佩的言论被品牌方定性为“伤害中国人民感情”“伤害民族感情”,这一评价在合同中通常可以直接对应“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品牌形象”的约定触发项。
约定解除权的优势在于,品牌方无须再费力论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法定解除门槛,只需证明言论落入条款射程即可。解约的法律后果也随之明确:品牌方不仅无需向姆巴佩承担解约赔偿责任,反而可依条款反向主张违约金。
值得品牌方留意的是,解约声明本身的措辞也应保持克制。若声明中对代言人行为的定性超出合同依据或事实基础,可能引发名誉权争议;但就本案而言,声明聚焦于“伤害民族感情”这一公共评价,风险相对可控。道德条款的效力,最终仍取决于合同文本的精确程度与证据固定的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