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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居心叵测,看到女子意识状态不大好,竟然带着女子去领证结婚,婚后也不跟

上海,一男子居心叵测,看到女子意识状态不大好,竟然带着女子去领证结婚,婚后也不跟女子同房,也没有过任何的亲密举动,他就看上女子名下的拆迁房,黄浦区的弄堂,拆下来起码也有三四百万,男子还跟女子签订协议,他要分房款,一切搞定之后,男子迫不及待的又离婚了,前后也就两个月的时间,男子就布局如此巨大的陷阱。果然,女子拆迁了,男子过来上诉,分走了130万。

据看看新闻,10月24日报道称,女子家人、朋友得知后,都要气死了,纷纷给女子鸣不平,不能利用人家智力缺陷,就图谋不轨吧。

一男子蔡某,竟然看上一个比自己老13岁的女人?对方还是智力残疾人士?他爱上她什么?

世间的事情,就是这么离奇,而蔡某这件事,完全就是预谋,

他可没有产生爱情,他产生的是对金钱的欲望,对世俗的贪念。

陈女士63岁,刚出生的时候她智力就不大好,有缺陷,因为父母是近亲结婚。

出生之后,父母就一直把陈女士照顾的挺好的,毕竟身体存在缺陷,父母就多照顾一些。

直到后来陈女士成年了,结过一次婚,还生下一个孩子,再后来跟第一任丈夫就离婚了。

所以说,就陈女士这样的条件,离婚过,还带娃,精神状态不大好,智力存在缺陷的,谁会看上她?还是个小13岁的男子?

这个小13岁的男子蔡某,完全就是冲着陈女士的钱款来的。

陈女士家住在黄浦区弄堂里,明眼人都知道,这里是上海的市中心,弄堂将来要是拆迁,那可是大把的钞票啊。

蔡某就怀着这样不轨的心态,处心积虑的接触了陈女士,骗的她谈感情,认识没多久两个人就闪婚了。

结婚之后,蔡某压根不可能碰陈女士的,也没有住一起,手也没有牵过,一点亲密的接触都没有。

这样的婚姻,看着毫无意义,但是蔡某的坏心思,在后面。

蔡某先是忽悠陈女士签订了协议,让陈女士答应将房子的承租人转给蔡某,还答应自己迁出户口。

随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蔡某就跟陈女士闪离了。

就这样,闪婚、闪离,因为阴谋已经完成,蔡某就等着弄堂这边拆迁了。

没几年,这边的房子果然拆迁了,老房征收,陈女士获得了325万元的征收款。

蔡某得知后,马不停蹄的赶过来,直接就把陈女士给告上法庭,想要分走房款。

一番审理之后,蔡某分走了其中的4成、约130万元的房款,自此,潇洒离去。

陈女士的家人、朋友得知之后,都感到不公平,认为这个男人,完全就是来搞诈骗的。

毕竟事实摆在眼前,陈女士智力有缺陷,身体不大好属于残疾人,结婚、离婚,都不是真实的意愿,签订的协议,也不是真实发生的。

但调查后发现,陈女士并没有残疾证,后来才领取的智力残疾证明,这个需要早些做鉴定,对这件事才能有约束。

《民法典》第 22 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法定的代理人同意、追认。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认知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生效,未追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陈女士存在智力缺陷,身体有残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这个鉴定,发生在跟蔡某离婚后,属于事发多年之后的诊断记录。

因此,不能证明、认定其在事发当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只能说,发现自己有智力缺陷,或者亲属认定存在缺陷,需要尽量带着当事人去做鉴定,避免成为别人、或者居心叵测之人的“猎物”。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婚姻登记依法不可以给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协议离婚登记。

如本案中的陈女士,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协议是不能生效的,在办理的时候,依法需要审核、识别女方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因为陈女士事发当时,并没有去做鉴定,也就不存在这类证明,网络上也无法核实这类资料证明,所以在财产分割的时候,程序就正常推进,并没有再次核对陈女士的个人状态。

总之,就是被蔡某踩了空子,白得了130万。

对于这件事,各位看官如何评价?

(信源:看看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