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为了接土方项目,找合伙人借了50万元做工程定金。后来,项目没做成,三方商量,由甲方老板直接把这50万还给合伙人。10多年后,合伙人却拿着男子写的借条,告上法庭,要求男子偿还这50万元。男子懵了:这笔钱自己从头到尾没有用过,债务早就转移给甲方老板了,且合伙人是知情且同意的,这笔钱应该甲方老板来还。可合伙人却称:只是说多一个人来还债,并不是说你不用还。
2010年,赵师傅打算接一个土方工程项目,对接的陈老板要求先交200万工程定金。
赵师傅找了三个合伙人,说好4人平摊,每人出50万。
可赵师傅手里实在凑不出这50万,就跟合伙人钱师傅商量,让钱师傅帮自己垫付这50万,他写了一张50万的借条,双方约定月利息1.5%。
钱师傅没有经过赵师傅的手,直接把这50万打到了陈老板的账户上。
可没想到,后来这个项目黄了,没动工,赵师傅和三个合伙人要求陈老板退回这200万元。
因陈老板一时半会拿不出来,几人商量后,于2014年7月,又坐在一起签了协议。
赵师傅想着应该自己出的这50万从头到尾都没经过他的手,不如直接让陈老板把钱还给钱师傅,省得来回倒腾。
为了稳妥起见,赵师傅和陈老板还签了一份书面承诺书,双方约定:赵师傅欠下的50万债务,直接由陈老板还给钱师傅。
几个人把债务谈妥了,但是唯独忘记了让钱师傅这个债权人也在这份债务转移的协议上签字。
之后的十多年,钱师傅也从未找过赵师傅还钱,赵师傅本以为事情早就了结了。
可没想到,十多年后,钱师傅却拿着借条,突然把赵师傅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偿还50万元及利息。
赵师傅有些懵:借条确实是自己写的,可这50万自己从头到尾都没看过后,也没有使用过,钱直接打给了陈老板,2014年他就把这笔债务转移给了陈老板,这钱应该陈老板来还。
可钱师傅的意思是:陈老板答应还钱,只是债务加入,多一个人帮忙还债而已,并不是说赵师傅就一点责任都没了,这笔债务应当由赵师傅和陈老板一起来还。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赵师傅找钱师傅借款50万,并写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赵师傅本应该按照借条上的约定期限把钱还给钱师傅。
可后来,事情出现变故,项目没成,在征得钱师傅同意后,他把债务转移给了陈老板。
《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赵师傅把这50万债务转移给陈老板,需要征得钱师傅的同意,但是法律上并未强制要求一定要“书面”形式,口头、书面或实际履行均可,但书面同意或签字确认是最直接的证据。
钱师傅虽然没在协议上签字,但是当时大家一起协商,他是同意了由陈老板来还钱的,此后的十多年里,他也从未找过赵师傅还钱。
赵师傅和陈老板之间构成债务转移,这50万应当由陈老板来还。
最终,法院驳回了钱师傅的诉求,赵师傅不用偿还这50万元。
在我看来,无论是出具借条还是签协议,一定要慎重,赵师傅虽然赢了官司,但是也是有惊险的。
债务转移是原债务人退出,须债权人同意。
赵师傅和陈老板签订的债务转移承诺书,并无钱老板的签字,如果没有三方协商的证据,能证明钱老板是知情且同意的,那他可能就要吃哑巴亏了。
赵师傅当初就应该把借条收回,并让钱师傅在债务转移的协议上也签字,这样才能万无一失。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经视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