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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这条反腐规矩值得细看:把家底和工资条放在一起,财富明显对不上收入,又解释不

新加坡这条反腐规矩值得细看:把家底和工资条放在一起,财富明显对不上收入,又解释不清,法院可以怎样看待?异常财富能成为腐败案件的辅助证据,但不是仅凭财产差额就直接定罪,严格调查也需要清楚的证据边界。

10月28日,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公布,一名前公寓经理因涉嫌在保安服务合同中索贿被起诉。检方指控,他在2025年8月至9月间,试图索取至少4000新元,作为向公寓管理方推荐一家保安公司的回报,但对方拒绝了要求。案件尚未审结,索贿指控仍须经过法院审理。

这起案件有意思的地方,不只是涉嫌行贿多少钱,而是调查如何追踪利益交换。谁参与了合同,谁有决定权,钱经过哪些环节,利益最终落到什么地方,都可能成为查案方向。而新加坡法律体系中,还有一条特别值得关注的规定:当一个人的财富明显超出已知合法收入,又无法合理解释时,这种异常情况能够成为腐败案件的重要辅助证据。

这条规定藏在新加坡《预防腐败法》第24条里。它并非2026年突然出台的新法律,而是长期存在的证据规则。截至2026年10月,新加坡官方法律数据库公布的现行版本仍保留这一条款。不过,网上流传的“收入对不上,法院就直接判受贿”,其实把法律说过头了。条文允许法院把无法合理解释的异常财富作为证人证言的补强证据,并不意味着单凭财产差额就能判定犯罪。

为什么要作这样的安排?因为现实中的贿赂并不一定通过银行转账完成。有人可能利用商业合作掩盖利益输送,也有人把好处安排成旅行、礼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调查人员即使发现双方存在不正常往来,也未必马上能够证明具体交易。不过,贿赂一旦改变了某个人的财产状况,就可能出现新的调查线索。

这也是财产调查具有实际价值的原因。调查人员不仅需要了解一个人挣了多少钱,还要核实资产在什么时间增加、增加多少、资金从何而来。工资只是收入的一部分,投资收益、继承所得和合法赠与都需要考虑。真正有问题的,不是某个人突然变得富有,而是有关财富增长与涉嫌腐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能够得到证据支持的联系。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第24条并没有把调查视线局限在被告本人名下。如果某些财产由别人持有,但根据双方关系及其他情况,有理由相信实际是在替被告保管,或者财产是被告赠与的,法院同样可以考虑这些情况。这意味着,单纯更换登记名字,未必能够切断财产与实际持有人的联系。当然,亲属拥有财产,也不能自动认定与腐败有关。

把目光转向2024年的易华仁案,就能看出新加坡司法机关对利益往来的审查方式。当年9月24日,前交通部长易华仁承认四项公务人员收受贵重物品罪名,以及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案件涉及两名商人提供的物品和消费利益,总价值约40.3万新元。同年10月3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处他十二个月监禁。

值得注意的是,易华仁案最终依据的是《刑法》第165条和第204A条,并非利用《预防腐败法》第24条直接推定受贿。检方调查的重点包括他与相关商人的公务联系,以及收取一级方程式赛事门票、机票、酒店住宿等利益的具体情况。这个案例反映出,追究公职人员责任,不必等到出现传统意义上的现金贿赂才有可能启动司法程序。

2026年的反腐案件,则呈现出另一个变化:企业和商业合同越来越受到关注。10月9日,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宣布,六名涉及工程合同的人员因涉嫌腐败及洗钱被起诉。10月26日的市镇理事会合同案件中,涉事公司同样面临起诉。这些案件目前应当按照涉嫌犯罪看待,不能把检方指控直接写成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

今年4月28日公布的官方统计也提供了另一种观察角度。2025年,新加坡登记调查的腐败案件为68起,比2024年的75起减少7起,也是2010年开始有相关记录以来的最低水平。同一年,贪污调查局收到160份腐败相关举报,少于2024年的177份。但案件数量下降,不代表问题彻底消失,更不能证明所有腐败行为都被发现。

事实上,从贪污调查局今年公布的案件就能看出来,企业采购、工程管理、合同审批等环节仍然存在利益输送风险。一笔不正当付款,表面上可能只影响一份合同,实际却可能改变供应商之间的竞争结果。守规矩的企业失去机会,项目成本可能受到影响,最终损害的还有公众对市场规则的信任。

新加坡的制度也不是只靠查财产发挥作用。举报、调查、资金记录、证人证言以及法院审查,需要相互配合。尤其在涉及公共合同的腐败案件中,《预防腐败法》规定的最高监禁刑期可以提高至七年。法律既设置处罚,也明确证据要求,目的在于让违法行为能够被依法识别,而不是让调查人员凭借个人怀疑决定一个人的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