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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显著特征,也叫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前提条件。
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标志能不能让消费者认出来、记住它,并把它当作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身份标识”。
显著性分为两种:
一种是固有显著性,比如“华为”用在手机上,本身就有很强的识别性;
另一种是使用获得显著性,比如“六个核桃”用在饮料上,通过大量使用让消费者熟知,从而具备了区分来源的能力。
如果缺乏显著性,比如直接将“好吃”用在食品上,商标局就会以“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注册申请。
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效果或听觉感知上完全相同或基本无差别。
所谓“基本无差别”,指的是虽然有个别次要部分不同,但主要部分完全相同,在一般注意力下,消费者很难区分开来。
商标近似则是指两商标在发音、视觉、含义或排列顺序等方面虽有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判断文字商标,主要看形、音、义三个方面;图形商标则看构图、外观及着色;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也要看显著部分。
混淆可能性
不是所有近似都一定会驳回,核心看会不会让公众混淆来源。
如果两个商标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哪怕标志有小区别,只要消费者容易误以为是同一家品牌,就会被认定构成近似。而且商标显著性越强、知m度越高,保护范围越广,近似判定的标准也更严苛。
判断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采用隔离比对、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相结合的方法。也就是说,不是把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仔细找不同,而是模拟消费者在购物时,凭借记忆和印象去判断是否会认错。
注册商标先抓显著性,避开通用描述词;注册前做全面近似检索,不光查相同,还要排查音、形、义相近的标志;始终围绕“不混淆”做设计,才能稳稳拿下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