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婚姻案件里公司股权如何去分割?这可能关系到100万

上周接了两个案子,里面都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一个是真真切切地要求分割,一个是以股权分割来作为双方谈判的筹码。而且除

上周接了两个案子,里面都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一个是真真切切地要求分割,一个是以股权分割来作为双方谈判的筹码。而且除了诉讼案件,股权分割同样也是我在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常见问题。所以我就挑了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来做个解答。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哪种情形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股权系一方婚前出资,婚内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系一方婚前出资取得,则该股权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系婚内共同财产出资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系一方婚前出资取得,但婚内发生了增值,该增值一般情况下包含了婚内双方的劳动价值,根据婚内协力的原则,婚后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若婚后夫妻均未参与经营管理且未投入财产,其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仍应视为个人财产。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分割时,其股权价值确认可以采取哪些方法?

通常来说,无外乎是按照以下方式来确认股权价值:

1.协商一致确定股权价值

2.通过财务报表等资料评估确认股权价值

3.夫妻双方竞价确认股权价值

4.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公司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股权价值

5.参考市场价格确认股权价值

三、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于一方名下时,登记一方单方转让,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于一方名下时,作为公司记载的股东,登记一方有权单独转让该股权,该转让合法有效,无需配偶追认,亦不构成无权处分。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单方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如果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时,离婚时是否按照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登记的持股比例进行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登记的持股比例认定持股比例,除非双方对此另行明确约定。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只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无论其登记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应的财产属性权益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第三方代持的夫妻一方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代持的第三方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第三方为夫妻一方持有股权,该股权形成于婚内,且第三方对代持无异议的,该代持股权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第三方对代持有异议的,一般另案处理。

若夫妻一方或双方代持第三方股权,该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六、在公司章程中,禁止夫妻离婚时转让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此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于股权一般采取折价分割的方式。虽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无法就股权份额直接进行分割。但可采取一方持有公司股权,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的方法。既尊重公司章程的约定,又维护了配偶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

七、对于股东仅有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离婚时分割有什么要点?

对于股东仅有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离婚分割时大部分规则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致,但由于不存在其他股东,亦存在一些特殊之处:

首先,股东仅有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能够径行否认其法人人格,直接认定其为一人公司;也不能在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前,将公司资产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股东仅有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仍然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中的财产性权益进行分割,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分割:

1.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按照约定分割。

2.双方如有意愿继续经营公司的,可按比例直接分割股权份额。

3.由于不存在其他股东,双方可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就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4.一方意愿继续经营公司,另一方意愿退出的,由意愿继续经营公司的一方获得全部股权,并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咨询婚姻刑事法律问题或者情感问题的话,直接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