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刷遍全网的竹知了走红事件,真的挺有意思。
说实话,在这波热度之前,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不认识这个小玩具。
几块钱一个、源自隋唐的传统竹知了,就是老一辈人小时候的怀旧物件。原本只在小众怀旧博主、民间手作圈子里零星传播,几乎没什么热度。
谁都预料不到,一场大规模的视频下架操作,直接把它推成了全网顶流。
这就是互联网典型的史翠珊效应:越是刻意压制热度,大众越好奇;越是批量管控,传播速度反而越快。

相关购物平台数据显示,这款老式竹玩具单周销量直接翻了6倍多,累计销量冲破49.5万件。我特意翻了电商评论区,大量买家直言:就是看到这场争议,才专门来下单支持传统小玩具。
整件事的起因很简单。网友拍摄竹知了摇晃发声的趣味短视频,配上轻松玩梗文案。因为内容被判定存在隐晦戏谑效果、可能影响企业商誉,大批同类视频被统一下架。
本意是规避调侃、降低争议,结果完全适得其反,网友讨论瞬间炸开锅,舆论走向彻底反转。

很多人争论到现在都没理清核心,到底是网友玩梗越界了,还是品牌风控尺度太严格?
我翻了不少科普、普法解读,发现大多数内容都讲得比较片面。今天抛开情绪、不站队,用普通人听得懂的逻辑,捋清楚这件事的法律边界、争议根源、舆论底层逻辑。
名誉权投诉,其实是最薄弱的一环本次批量下架,核心理由是名誉侵权、损害商誉。
但真正对照法律规则和近年短视频判决案例,就能发现:这个投诉依据,其实很难站稳脚。
法律判定名誉侵权,有非常硬性的前提:必须存在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刻意贬损的行为。

回看竹知了二创内容,它们的特点都很统一:没有虚假爆料、没有抹黑造谣、没有编造任何企业问题。
大家觉得声音相似,只是个人主观听觉上的趣味联想,纯粹是娱乐玩梗。
它只是一种“感觉像”的调侃,不是陈述事实,更不属于误导大众。

按照《民法典》善意戏仿、合理评论的豁免规则,这种无恶意的趣味创作,本就在网络包容区间里。
我也客观讲清楚法律红线,避免大家误区:就算视频不直接点名主体,只要观众能精准对应、且内容带有明显贬义抹黑,同样会被判侵权。
但竹知了这件事,边界特别清晰。
全程只是轻松整活,没有带负面节奏、没有商业诋毁、没有引导对立。
以名誉侵权为由大规模下架,更像是统一标准化风控操作,而非精准的法律侵权判定。
真正的侵权风险在这我看了几十篇解读,发现几乎所有人都找错了维权重点。
这件事里,唯一法理扎实、完全合规可维权的点,根本不是名誉权。
而是很多人不了解的:肖像权、声音权。
很多普通网友不知道,2020年开始,声音权正式入法,保护级别和肖像权一模一样,受法律严格保护。
用大白话来说就是,随便截取公众人物原声、原版画面,拿去二次剪辑、公开涨粉,已经超出个人欣赏范围,确实存在明确侵权隐患,品牌完全可以依法处理。

这里给大家彻底分清边界,以后遇到同类玩梗也能看懂:
1、截取原声、原画面剪辑:触碰权益边界,维权合理合规;
2、只拍竹知了实物、自己模仿声音玩梗:完全合规、不侵权。
整件事最让人感慨的细节就是:真正稳赢、有理有据的维权角度不去用,反而选了最容易引发舆论争议的名誉权理由批量管控。
足以看出,这波操作更多是流程化风控兜底,而非法务精细研判后的精准维权。

不存在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不成立还有人质疑,这类玩梗是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合2025年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结论很明确:不成立。
新规虽然放宽了部分条件,但追责核心没变:必须是故意传播虚假、误导性商业信息,影响消费判断。
竹知了的玩梗文案,像“一千万以内最好的玩具”,就是年轻人惯用的夸张调侃。
没有抹黑产品、没有编造黑料、没有误导消费者,纯属娱乐整活。
从法律层面,完全够不上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这也是本次投诉最明显的法理短板。
合规不等于合适,互联网舆论需要包容度做互联网公关的人都懂一个道理:法务只看对错,舆论只看温度。
网上很多无恶意的玩梗二创,本质是用户自发的关注度,并不是恶意攻击。

行业里其实有不少成熟品牌,面对网友趣味二创、善意调侃,都会选择包容对待。适度放开创作空间,不较真、不下架,反而能收获大量路人好感,把网友玩梗转化成亲民的品牌印象。
反观过度紧绷的管控方式,往往只会放大外界的讨论声量。
史翠珊效应的核心从来不是网友刻意对抗,而是越堵热度越高,越禁话题越火。
客观总结最后说句最中立的大实话。从规则层面讲,品牌走平台投诉、风控下架,完全合规、没有任何问题,维护自身商誉是合法权利。
但从互联网传播层面讲,风控逻辑和当下的网络生态,出现了明显错位。
传统风控追求零调侃、零争议、零负面;而现在的短视频生态,本身就是轻松、娱乐、包容二创的环境。

无伤大雅的民间玩梗,没有恶意、没有抹黑,只是年轻人的一种趣味表达。
国民品牌的底气,从来不是“零调侃”,而是经得起善意玩笑、接得住大众热度。
守住法律底线是本分,包容网络趣味是格局。大家怎么看?
免责声明
本文为网络热点现象客观科普分析,无抹黑、引战导向,不构成法律判定依据。企业合法维权行为,均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