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员工拒绝国庆节加班,公司能否按旷工处理?
【实务问答】Q:华律师,您好!请问:国庆假期,我们公司业务量大,想安排员工加班,但有员工不同意。如果员工拒绝国庆节加班,公司能否按旷工处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员工拒绝国庆节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公司一般不能按旷工处理,更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法定休假日加班应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员工拒绝法定节假日加班不构成违纪。用人单位以“不加班按旷工处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可主张赔偿金(2N)。法定休假日加班需协商一致。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属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应征得员工同意,员工有权拒绝,拒绝行为不构成旷工或违纪。公司强制加班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即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存在法定例外的,员工不得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情形,员工不得拒绝加班。
第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提示】提示用人单位,国庆排班应与员工充分协商并留存书面记录,慎用“旷工”条款处理拒绝加班的员工;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300%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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