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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何帆律师代理“宫颈上皮内瘤变CIN3级被保险公司拒赔”案,8折调解

近日,何帆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女性专属疾病保险拒赔案件。当事人连续十余年投保关爱女性保险,确诊子宫颈上皮内瘤变 III 级(

近日,何帆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女性专属疾病保险拒赔案件。当事人连续十余年投保关爱女性保险,确诊子宫颈上皮内瘤变 III 级(CINIII 级)伴局灶癌变后,保险公司却以疾病不属于保障范围为由拒绝赔付。何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送达传票后保险公司主动联系协商,最终双方在开庭前达成 8 折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到 4 万元保险理赔款。

需要说明的是,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拒赔案件争议集中在医学标准与保险条款的衔接上,看似相同的宫颈病变案件,对医学分类标准的适用差异就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案情介绍

2015 年起,原告王某某通过所在社区统一代收保费的方式,每年持续向被告 XX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投保 “关爱女性保险”,每年保费 100 元,最近一次的保障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 日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投保时,原告仅收到一份《关爱女性保险服务明白卡》,从未收到过完整的保险条款文本。

2025 年 7 月,原告因检查发现宫颈病变 1 年、局灶癌变 3 天,在乐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行宫颈 LEEP 术。出院诊断明确载明为 “子宫颈上皮内瘤变 III 级[CINIII 级]”“阴道恶性肿瘤 IA 期”。原告了解到该保险保障范围包含原发性宫颈癌,保额 5 万元,遂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仅通过电话告知拒绝赔付,未出具任何书面拒赔通知书。

原告自行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均被拒绝,无奈之下找到何帆律师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主张原告所患的子宫颈上皮内瘤变 III 级(CINIII 级)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 “原发性宫颈癌” 范畴,保险条款仅保障浸润性宫颈癌,癌前病变及原位癌不在赔付范围内,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何帆律师部分观点

1.根据国家卫健委统一推行的 ICD-11 国际疾病分类标准,CINIII 级已被明确归类为宫颈原位癌,属于原发性宫颈癌的早期阶段。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其内部滞后的医学标准否定通行的临床诊断结论。

2.本案保险系团体投保形式,被告未向原告交付完整保险条款,亦未就任何免责事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相关排除原位癌赔付的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还有多个关键代理要点因涉及核心诉讼策略不便公开,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证据材料制定专属方案。

案件结果

何帆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整理全部医学证据和投保材料,向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全额支付 5 万元保险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意识到其拒赔理由存在明显法律漏洞,主动联系何帆律师协商和解事宜。经过多轮专业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 XX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 4 万元(即起诉金额的 80%),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