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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监狱来的妈妈》中的谎言

一、证明赵晓红撒谎的证据笔者有四个实锤证据证明赵晓红(后改名为现在的赵箫泓)是在撒谎,均出自本案二审(2010)陕刑一终

一、证明赵晓红撒谎的证据

笔者有四个实锤证据证明赵晓红(后改名为现在的赵箫泓)是在撒谎,均出自本案二审(2010)陕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附于文末。

证据一:死者弟弟和赵晓红妹妹均证实二人关系很好

如果是死者弟弟的单方面陈述,那有偏袒死者的可能,但赵晓红妹妹也是这样说的,说明二人关系较好是客观事实,不存在所谓长期家暴的情况。

证据二:赵晓红平时不干家务,家务由丈夫承担,你见过几个长期家暴的男人主动承担家务的?

如果真存在长期家暴的情况,恐怕家务也不是这样分配的了。

证据三:赵晓红的上诉理由中并没有提到“长期家暴”“正当防卫”的情况

试想如果真存在“长期家暴”“正当防卫”的情况,她在上诉理由中可能不提吗?这明显不合常理。

证据四:从赵晓红捅刺的部位和力度来看,完全是想伤人而非自卫

综合以上这四份证据,我认为她拍这部电影单纯是为了洗白、美化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赵晓红违反了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规定,应予行政拘留

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政治权利具体包括: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见《刑法》第54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赵晓红于2020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因此,从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三年,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结束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该电影于2019年夏季开机,2021年8月杀青,绝大部分拍摄工作集中在2020-2021年间,毕竟此时赵晓红才出狱。

一般而言,仅作为演员参加拍摄,不直接违反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因为这被看作是参与“劳动”,不直接和“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挂钩。因为,表演者在影片中所说台词系剧本所定,并非以个人身份发表言论,因此单纯的表演行为不涉及“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行使。

但是,本案中赵晓红的行为具有特殊性。

其以主创身份参与影片创作,实质行使了“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权利。

赵晓红在本片中并非仅以演员身份参演,而是实际参与了影片的创作。她在电影节上表示:

“我拍摄的大部分场景,都是我亲身经历过的,我把这些经历传递了出来”。这说明她是以自身经历为素材参与影片创作,而非单纯执行导演指令的表演者。

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60条的规定,应予行政拘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赵晓红属于劣迹人员,不应参演电影

她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属于典型的“重刑犯”。

《刑法》(1997年修订)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至于她声称“遭遇长期家暴”“系正当防卫”这些信息都没有证据佐证,如果真有这些情节,法院理应从轻、减轻处罚,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这些证据,也没有见到她因此被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二审裁定,即(2010)陕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可以明确她确实存在造谣的情况,欺负死者不能开口说话。

我们可以看看真正被严重家暴后杀害丈夫的真实判罚,罪名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如果她所述属实,只会判的比5年更轻而不会更重,可见她并没有实话实说。

详见最高法发布的2023年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之二:《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某(女)和被害人方某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四个子女。方某某与姚某某结婚十余年来,在不顺意时即对姚某某拳打脚踢。2013年下半年,方某某开始有婚外情,在日常生活中变本加厉地对姚某某实施殴打。2014年8月16日中午,方某某在其务工的浙江省温州市某厂三楼员工宿舍内因琐事再次殴打姚某某,当晚还向姚某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姚某某独自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用。次日凌晨,姚某某在绝望无助、心生怨恨的情况下产生杀害方某某的想法。姚某某趁方某某熟睡之际,持宿舍内的螺纹钢管猛击其头部数下,又拿来菜刀砍切其颈部,致方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姚某某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案发后,被害人方某某的父母表示谅解姚某某的行为并请求对姚某某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姚某某因不堪忍受方某某的长期家庭暴力而持械将其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在案十位证人的证言,应当认定方某某在婚姻生活中对姚某某实施了长期的家庭暴力。被告人姚某某对被害人方某某实施的家庭暴力长期以来默默忍受,终因方某某逼迫其离婚并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而产生反抗的念头,其杀人动机并非卑劣;姚某某在杀人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两种凶器并加害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并承认有泄愤、报复的心理,但结合家暴问题专家的意见,姚某某属于家庭暴力受暴妇女,其采取杀害被害人这种外人看似残忍的行为,实际上有其内在意识:是为了避免遭受更严重家暴的报复。姚某某作案后没有逃匿或隐瞒、毁灭罪证,而是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找到作案使用的菜刀,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综上,姚某某的作案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方某某的父母对姚某某表示谅解,鉴于姚某某尚有四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因此对姚某某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姚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第1条规定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2021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对违法失德艺人的管控,明确提出"三个坚决不用":

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广播电视机构和网络视听平台在节目演员和嘉宾选用上要严格把关,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政治立场不正确、与党和国家离心离德的人员坚决不用;违反法律法规、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人员坚决不用;违背公序良俗、言行失德失范的人员坚决不用。

可见赵晓红不能出演电影是有明确依据的。

四、赵晓红团队在申请电影公映许可证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行为

(一)主创人员登记存在重大信息隐瞒

根据国家电影局发布的《电影片送审须知》,制片方在向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提交影片初审材料时,必须填写《主创人员登记表》一份,"需按照实际填报,不得出现瞒报漏报等情况"。这是制片方在申请公映许可过程中的一项法定如实申报义务。

本案的核心事实问题是赵晓红团队在填报主创人员登记表时,是否如实填写了赵箫泓的曾用名"赵晓红"及其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犯罪前科?

制片方在填报主创人员登记表时,至少存在以下几种需要申报的信息:

第一,主演的法定姓名(赵箫泓);

第二,主演的曾用名(赵晓红);

第三,主演的犯罪前科记录。

问题在于即便制片方填报了"赵箫泓"这一法定姓名,若不填报其曾用名"赵晓红"及犯罪前科,审查机关将无法通过公开渠道直接发现其前科记录。在"赵晓红"与"赵箫泓"之间存在姓名变更的情况下,若制片方仅填报现用名,审查机关难以将该信息与新闻报道中作为原型人物的"赵晓红"建立关联。这种选择性申报,实质上构成了对审查机关信息获取能力的实质性阻碍。

若制片方故意隐瞒了赵晓红的曾用名或其犯罪前科中的任何一项,则构成《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8条第二项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情形。

你穿个马甲我就不认识你了?

(二)影片内容与生效判决存在根本性矛盾

影片《监狱来的妈妈》将案件叙事包装为"长期遭受家暴,忍无可忍反抗,失手过失杀夫",主打母爱救赎、女性反家暴叙事。然而,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本案的司法事实为:因夫妻琐事争执引发,赵晓红退至客厅后顺手将桌上水果刀拿在手中,当被害人追过来时,持刀捅刺其胸部,致主动脉根部破裂、心包填塞当场死亡;二审法院明确认定

"从捅刺的部位和力度来看,其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明显"。

影片叙事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之间存在三个层面的核心矛盾:

一是家暴情节的有无(判决无认定 vs 影片有呈现);

二是行为性质(判决认定为故意伤害 vs 影片包装为反抗失手);

三是主观状态(判决认定伤害故意明确 vs 影片暗示情急反抗)。这三层矛盾构成对生效司法判决认定的客观事实的实质性偏离。

更为严重的是,影片在海外电影节放映并获奖后,有舆论将影片解读为"暗示中国司法不公、家暴受害者维权无路"。如果影片的叙事确实被观众理解为"司法不公",那么它所传递的虚假信息就不仅是关于个案事实的偏差,还包含了对中国司法体制的虚假暗示。影片通过虚构"长期家暴"这一关键情节,将赵晓红包装为"家暴受害者",暗示其因反抗家暴而被司法系统以故意伤害罪顶格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这种叙事构成了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隐性指责,其社会危害性更为显著。

五、审查机关存在审查失职

(一)剧本(梗概)备案阶段:审查机关未识别重大风险

根据《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即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需提交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剧本审读意见。

本案影片涉及刑满释放人员亲身出演个人犯罪经历改编的电影,影片内容直接关联司法案件的案情认定,应当被认定为"司法特殊题材"。按照上述规定,制片方在剧本(梗概)备案阶段,有义务提供完整的电影文学剧本,并应当提交司法机关(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等)的审读意见。

从实际情况来看,制片方提交的1000字梗概("反抗家暴、失手杀夫")通过了备案审查,审查机关未识别或未干预影片核心叙事与真实司法事实之间的差异。更为关键的是,本案是否属于"司法特殊题材"、制片方是否应当提交司法机关的协审意见,审查机关在剧本备案阶段有责任作出判断。

影片最终呈现的叙事与生效判决之间存在明显偏离,这一事实本身至少表明:要么制片方未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电影文学剧本(仅以梗概蒙混过关),要么审查机关在备案时未识别本案的特殊题材属性、未要求制片方补充协审意见,或者制片方虽提交了剧本但审查机关未发现其中叙事与生效判决的矛盾。无论哪种情形,均折射出剧本备案环节审查程序的疏漏。

(二)影片内容初审阶段:审查机关未审查关键材料

根据《电影片送审须知》,影片摄制完成后,制片方须向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提交包括《主创人员登记表》《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影片完成台本在内的多项材料。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在审查意见中做出说明。

关于特殊题材协审义务的履行情况。《电影片送审须知》第11条明确规定

"影片如系特殊题材(如公安、司法、少数民族等),需提供相关单位的协审意见"

在前述特殊题材认定分析的基础上,审查机关在初审阶段承担着一项明确的审查职责:识别影片是否涉及司法特殊题材,若涉及,则须审查制片方是否提供了司法机关的协审意见。本案中,审查机关在初审阶段是否识别到本案涉及"司法特殊题材",是否要求制片方补充司法机关的协审意见,目前无从确认。若审查机关在影片内容明显涉及司法案件的情况下,未要求制片方提供协审意见,则其审查行为存在明显的程序疏漏。

关于主创人员登记表的审查义务。审查机关负有对制片方提交材料的实质审查职责,包括核对《主创人员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审查过程中,审查机关至少应当将登记表信息与公开渠道可获取的信息进行交叉验证。公开信息显示,赵晓红案件在陕西省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其判决文书属于公开信息,且该案在当年有较为广泛的媒体报道。若审查机关在初审阶段尽到了合理的核查义务,应当能够通过公开信息渠道发现"赵箫泓"与"赵晓红"之间的关联。若制片方瞒报了上述信息,则审查机关未能在初审阶段发现这一重大问题,亦属于审查失职的体现。

六、国家电影局应当依法撤销公映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8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其中第二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该条款使用的措辞是"应当",而非"可以",

意味着一旦认定存在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情形,发证机关没有裁量余地,必须撤销,除非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本案显然不涉及此类例外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许可的撤销不受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12526号裁定中明确指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作出的撤销决定,是一种行政纠错行为,并非行政处罚,因此不受行政处罚追诉时效限制,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这一规则对赵晓红案至关重要。无论制片方的瞒报行为发生于何时——即便发生在数年之前——电影局均有权依法启动撤销程序,不受两年或五年追诉时效的约束。原因在于:

撤销许可是对违法行政许可本身的纠错,而非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许可的合法性是持续存在的审查事项,只要许可存在一天,其违法性就持续一天,撤销权就始终存在。这一规则确保了行政机关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均有义务纠正,不得因时间流逝而使违法许可"合法化"。

本案二审(2010)陕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