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营餐饮公司的赵先生,早在2024年7月完成全部股权转让、卸任法定代表人并完成工商公示变更,本以为彻底退出企业经营。却因一份落款早于变更日期、经司法鉴定盖章时间晚于其退股的《补充协议》,一审被判对公司96万元租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手握权威文书鉴定结论的赵先生,对案件事实认定、责任划分存在诸多不解,现已向银川市相关法院提起上诉,希望二审能全面核查证据,厘清自身责任。
完整时间线:早已退出公司,却被一份“旧日期协议”追责2021年,赵先生作为宁夏徽某情饮食有限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之一(持股46%),代表公司与宁夏中宁县恒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用于经营餐饮门店。所有原始商事文件,赵先生均以手写签名方式签署,仅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合同中从未约定其个人对公司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年7月25日,赵先生完成全部工商变更登记:100%股权全部转让他人、法定代表人身份正式卸任,变更信息对外公示后,他不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也不再享有股东、高管相关职权。
2025年,出租方恒某小额贷款银川分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徽某情公司拖欠租金96万元,并拿出一份落款标注为2024年6月20日的《补充协议》,协议第四条写明:若公司发生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未提前告知出租方,签署协议时的原法定代表人需对全部租金承担连带责任,协议落款加盖有“赵先生印”私人印章,以此要求赵先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涉事协议 当事人提供)
面对这份从未参与磋商、从未见过、无本人手写签字的协议,赵先生始终不认可真实性,向一审法院申请印章形成时间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给出关键结论:印章加盖晚于本人退出公司经一审法院委托,南京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明确核心事实:这份标注2024年6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上面“赵先生印”的盖章形成时间,晚于2024年8月14日。

(鉴定意见书 当事人提供)
这条时间线形成了清晰的矛盾:
赵先生2024年7月25日已完成股权、法人变更,彻底退出公司;
案涉追责协议的印章,实际是2024年8月之后才加盖,此时他早已不具备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协议落款刻意倒签至2024年6月,制造“签署时赵先生仍是法人”的表象。
赵先生表示,租赁后期出租方曾自行进入租赁房屋收房,他存放于办公室的私人印章被对方取走,这份协议是对方事后单方制作、加盖私章形成,全程没有和他沟通、没有他本人签字、也没有任何授权手续,自己完全不知情,不存在自愿为公司债务承担近百万连带责任的真实意愿。他还提到,协议纸张存在明显反差:打印盖章一面陈旧,背面却洁白崭新,存在刻意做旧痕迹。
拿到鉴定报告后,赵先生曾向一审法院申请补充鉴定,希望进一步明确印章实际加盖和落款日期的时间差,完整还原协议事后制作的全过程,以此佐证案件事实。
当事人心中几重难以理解的现实矛盾债权收款主体与原告诉请存在出入
庭审过程中,出租方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明确要求徽某情公司将96万元租金支付至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账户。但一审判决最终判令租金直接支付给出租方恒某小额贷款银川分公司,赵先生认为,这和原告当庭明确变更后的诉求不一致,相关裁判内容超出了当事人自身主张范围。

(一审判决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提供)
合同解除时间认定与当事人自认不符
出租方在庭审中自认,已于2025年2月13日向餐饮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并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当日解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通知送达即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一审法院结合门店实际停业、房屋收回时间,认定租赁合同于2025年5月15日解除,赵先生对此时间认定存有不同看法。
仅以印章真实认定个人连带责任,与法律对担保的要求不符
赵先生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个人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必须有本人清晰、自愿的书面承诺,仅一枚事后单方加盖、无本人签字、无沟通记录的私章,不足以构成合法有效的担保意思表示。他过往签署全部租赁相关文件,均采用手写签名的方式,这是双方长期交易习惯,唯独这份追责协议只有私章、无手写签名,和以往合作模式完全相悖。同时,协议连带责任条款本身附带前置条件,仅约束“签署协议当时的现任法定代表人”,而协议实际形成时,他早已卸任法人,条款生效前提自始无法达成。
近两万元鉴定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心存不解
为查清协议盖章真实时间,赵先生前后缴纳司法鉴定费用合计17560元。一审判决最终判定全部鉴定费由赵先生自行负担,结合鉴定报告印证协议盖章时间晚于其退股的核心事实,他对该项费用分担结果难以认同。
当事人上诉诉求:盼二审全面核查证据,厘清责任边界2026年3月23日,赵先生已就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一事向当地执法机关反映。截至目前,该案仍在执法机关调查中,尚未正式立案,亦未出具书面回执。赵先生多次询问,均获知“正在调查”的答复。赵先生尊重并配合执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希望早日得到明确结论。
2026年6月23日,赵先生已正式向银川市相关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提出三项诉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该项判决判令其对96万元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法改判自身无需对徽某情公司欠付租金及利息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或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司法鉴定费均由出租方承担。
赵先生称,自己始终认可原餐饮公司确实存在拖欠租金的客观事实,也从未否认公司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争议核心仅在于:早已退出公司、未作出任何个人担保承诺的自己,是否应当为退股后形成的、存在倒签疑点的协议背负百万债务。他尊重司法程序,相信二审法院能够完整梳理案件时间线、结合司法鉴定客观意见,重新核查案件全部事实,作出公允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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