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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销售与ICP许可证申请

#增值电信##EDI##ICP#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企业由线下传统经营向线上销售扩展。对于从事互联

#增值电信##EDI##ICP#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企业由线下传统经营向线上销售扩展。对于从事互联网销售业务的电子商务网站和电商平台,取得相关的经营资质是其合法合规开展业务的基础。而电商网站是否均需要申请ICP许可证,笔者认为,需结合电商网站采用的经营模式进行具体分析:

(一)第三方平台模式

第三方平台模式,指电商网站的业务范围包含作为独立第三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并提供相关服务,撮合消费者和商品提供方。

对于第三方平台模式下电商网站,应当申请ICP许可证。由于其提供服务涉及到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B2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其中B21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因此,对于经营模式为第三方平台模式的电商网站,申请ICP许可的具体类别应为增值电信业务B21类许可证(也称EDI证)。

例如,P2P网络j贷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为借款人与出借人(贷d人)提供借d撮合服务,淘宝、天猫、美团等网站为买家和卖家提供交易平台,均需要申请ICP许可证中的B21类许可证。

(二)自营模式

自营模式,指电商网站自身作为商品提供方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销售自有商品。

对于自营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网站,则仅需要在相关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ICP备案,因其并非作为独立第三方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

例如,企业仅是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销售自有商品,或一些有实体店的商家,在网络平台销售的是实体店的自有产品,则仅需进行ICP备案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是自营模式下的电商网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理应有“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等内容,且所销售的商品如涉及特殊行政审批的商品品类,如食品、药品、图书等,还应当经过特殊的行政审批并取得相关资质。

另外,对于各地监管部门对电商网站经营模式的具体认定口径可能存在差异,笔者建议企业在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前,就ICP许可问题进一步征询注册地所在通信管理局意见,以确保经营模式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