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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祖坟与土地争议叠加 江西七旬老人十六年奔走主张权益

从2009年正式提起房屋诉讼算起,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72岁的曾某新,已经在维权路上走过了十六年。一边是与胞弟朱某年的三间

从2009年正式提起房屋诉讼算起,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72岁的曾某新,已经在维权路上走过了十六年。一边是与胞弟朱某年的三间平房权属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全部司法程序,最终诉求未获支持;另一边是祖坟被挖、土地征收补偿争议等一连串问题,他反映问题十余年,至今仍在等待完整的调查结果。

三间平房:一场跨越十年的物权讼争

纠纷的源头,始于1979年的家庭分家。

曾某新与胞弟朱某年在父母主持下完成家产分配:曾某新分得三间土木结构平房(约64.4平方米),朱某年分得四扇三间主房及一间厨房、一间牛栏,主房与平房之间约87平方米的院坪由二人共同使用。当时并未订立书面分家协议,但双方对这一原始分配结果均无异议。

(房屋图片,当事人提供)

据当事人表述,1983 年农历十月,曾某新在主房西侧新建房屋过程中,拆除了原划分给朱某年的一间厨房,这一事件成为双方后续数十年房产争议的起点。朱某年主张,双方当时已达成口头置换约定,以自己名下的厨房和牛栏,换取曾某新的三间平房。针对该说法,曾某新明确予以否认。他表示,二人从未达成过相关口头约定;1985 年以前尚无正式土地权属登记凭证,不具备房产置换确权的基础,所谓置换一说并无依据;且当年其弟弟尚未年满 16 周岁,没有可用于置换的房屋,客观上不可能达成房屋置换约定。

(宅基地证,当事人提供)

二人的父母去世后,争议的三间平房由朱某年长期堆放杂物。2008年冬,曾某新要求朱某年腾退房屋遭到拒绝,矛盾被激化。2009年6月,曾某新向信丰县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3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朱某年提交的四位姐妹证言均为传来证据(证人事发时未在场,仅系听父母转述),且无书面协议、产权变更记录等直接证据佐证,置换主张证据不足,判令朱某年返还三间平房。

(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朱某年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10月,赣州市相关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结合1985年双方父亲朱某焯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记载内容,认为该证所载伙房四至与争议三间平房界址相符,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据此认定1983年房屋置换事实成立,最终撤销一审返还房屋的判项,驳回曾某新的相关诉讼请求。

此外,曾某新反映,案件进入二审审理阶段后,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未代为撰写答辩文书,未能完整梳理并提交己方抗辩观点,一定程度上导致自身主张未能全面呈现;他同时提出,审理过程中针对涉案证人的调查笔录未组织完整的质证流程;且庭审期间自己的陈述与申辩多次被对方当事人打断,当庭发表意见、举证辩论的合法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在此之后,曾某新先后就该案申请复审、提请相关法律监督程序,均未获得支持。2017 年,涉事三间平房被纳入拆迁范围,曾某新表示,因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房屋权属归朱某年所有,他未能取得对应的拆迁补偿款项,自述直接经济损失约 50 万元。

(裁定书,当事人提供)

针对该案的最终裁判结果,曾某新始终存有异议。他主张,不动产物权变动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双方并未办理任何产权变更手续,不应仅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物权发生转移;同时该案一审审理周期接近四年,超出了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法定审理期限,其认为审理流程存在不够规范的地方。

先人墓地与土地:叠加的权益争议

房屋纠纷尚未彻底平息,曾某新所述的家族先人墓地与土地征收相关问题,又给其生活带来了更大的影响。据曾某新反映,自 2013 年当地启动开发建设以来,其认为家庭多项合法权益接连受到损害,相关诉求始终未能得到令其满意的处理结果。

(一)七座先人墓地遭损毁

据曾某新称,2016 年 10 月 27 日,相关作业单位未提前告知便动用挖掘机,损毁其家族七座先人墓地,其中一座为家族早年为国奉献的已故长辈之墓,相关情况有现场影像、村民签字捺印的书面材料佐证。

(相关图片,当事人提供)

(证明,当事人提供)

曾某新称,此次先人墓地损毁事件给其全家造成了多重伤害:

其一,涉事墓地安葬有家族早年为国奉献的已故长辈,墓地是家族祭祀缅怀先人的特定场所,该类墓葬依法受相应保护。他认为此次挖掘行为侵害了逝者人格权益,也有损这位长辈的庄重形象。

其二,现场工作人员在墓穴周边设置了带负面评价的标牌,他认为相关不实表述降低了自身社会评价,名誉权益受损。

(标牌,当事人提供)

其三,先人墓地遭损毁后,先人遗骸至今未能寻回,全家长期承受巨大精神压力,有家庭成员因此出现严重健康问题,至今尚未痊愈。

综合上述情况,曾某新提出诉求:希望有关单位查清事件全部责任主体,寻回先人遗骸,将涉事七座先人墓地恢复原状,并针对此次事件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依规予以赔偿。

(二)土地征收补偿争议

除先人墓地损毁相关事宜外,曾某新还就土地征收相关事项提出多项异议:

其一,曾某新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期限至 2028 年,2013 年承包期限尚未届满时,当地便启动了土地征收工作。祖辈留存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 26 余亩良田,以及门口田、禾场、上对门、朱某礼屋后等多处地块陆续被占用,对应征地补偿至今未足额发放。

(土地承包证,当事人提供)

(土地房产所有证,当事人提供)

(相关文件,当事人提供)

(曾某新承包土地明细证明,当事人提供)

其二,曾某新称,多处地块对应的征地补偿款合计二十余万元,其本人从未领取该笔款项。征地资金发放明细表登记的收款银行卡尾号为 00526,与其长期使用的银行卡尾号 74928 并不一致。该明细表经基层经办人员签字确认,曾某新认为款项核验流程存在疏漏,对资金实际流向存有疑问,怀疑相关款项存在被他人截留的可能。

(征地、搬迁补偿资金发放明细表,当事人提供)

其三,曾某新称,木子树下地块的征地补偿款,存在他人仿冒其签名领取的嫌疑。

(签字文件,当事人提供)

其四,曾某新称,自家承包土地被大面积征收后,其未被纳入失地农民保险保障范围,长远生计缺乏相应保障。

其五,曾某新表示,自家种植三年的菜地临近收成时遭施工机械推平损毁,农作物未能收获,由此产生直接经济损失。

(菜地图片,当事人提供)

综上,曾某新提出诉求,希望将涉事土地恢复耕种原状,并针对土地占用、农作物损毁造成的损失予以双倍赔偿。

当事人核心诉求

为主张自身诉求,曾某新常年向镇、县、市各级相关单位实名反映情况,还安排儿子曾某平赴外地递交诉求材料。其间曾某平因扰乱单位办公秩序,被采取五日人身约束处置,曾某新则认为,父子二人只是依法行使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正当权利。

(通知书,当事人提供)

如今已 72 岁的曾某新,仍在为自身诉求多方奔走。他的核心诉求十分清晰:查清七座先人墓地损毁事件的相关责任主体,寻回先人遗骸、恢复墓地原状并给予合理补偿;返还被占用的 26 余亩土地,或按照国家标准给予对应补偿,并为其办理失地农民保险;对涉事相关人员开展核查,追回属于自己的款项;恳请上级主管单位对相关问题督促办理。

十六年光阴过去,房屋纠纷已走完所有常规法律程序,土地征收与先人墓地的相关争议仍未得到最终解决。对年逾七旬的曾某新而言,这条交织民事纠纷与民生诉求的漫漫长路,至今仍在等待一份完整清晰的处理答复。期待相关单位立足客观事实、遵循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厘清争议、妥善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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