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某村村民邹某红反映,2020年,某油气企业与其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租赁其自有农田使用。2025年租期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协议,该企业未足额结清土地占用补偿费用,土地复垦成果也未达到协议约定标准。此外,企业在该地块搭建永久性采气设备,且未经许可私自将涉案土地移交其下属单位使用。村民就此与企业沟通协商维权后,涉事企业曾就该纠纷提起诉讼,庭审后撤回起诉,目前该企业已再次向对应司法机构提起诉讼,村民正整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租期届满地块持续占用,临时农田复垦未达标,土地迟迟未返还2020年10月29日,浙江某油田勘探事业部租用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某村村民邹某红承包的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气井平台,并签订临时用地协议,首期租期至2021年10月14日,租金每两年一付,第二周期为2021至2023年,第三周期为2023至2025年10月13日到期。合同约定该地块仅作临时使用,到期企业需复耕还田,续用则另行支付租金。租期到期后,企业持续占用地块,未续签协议、未支付相关费用,土地复垦未达到协议约定标准。

(相关用地补偿协议 当事人提供)
更令村民心存疑问的是,地块内现已布设固定生产设施,存在长期占用的可能性。依据相关规范要求,临时用地应当具备复垦条件,不允许在农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设施,不合规构筑物可依法要求清理。
村民多次和承租方沟通协商,经由属地相关部门参与协调,但分歧未能化解。
二、企业单方转账后发起诉讼,庭审后撤回起诉,现又二次起诉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邹某红为维护自身土地相关权益,对企业进场施工行为进行劝阻。需要说明的是,该场地自 2026 年 1 月起已挂牌停止使用,场地停工并非村民劝阻行为造成。

邹某红表示,双方僵持期间,用地企业未与村民协商一致,单方面向其账户转入款项,转账金额与协议约定标准不一致。

2026 年 1 月 19 日,该企业以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相关事由,将邹某红、邹某恩起诉至威信县对应司法机构。


(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提供)
庭审阶段,邹某红自行应诉,当庭提交临时用地协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资金流转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资料。邹某红认为涉事企业存在逾期占地、土地使用不合约定等情况,相关诉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2026 年 5 月 6 日,该企业庭审后申请撤诉。
撤诉后,同体系勘探事业部以相同事由与诉求,向威信县相关司法机构再次起诉邹某红。
三、农户未获知合同主体变更事宜,土地流转流程引发分歧本案另一处争议焦点集中在用地主体变更相关事宜。案涉用地协议签约甲方为天然气公司勘探开发事业部,而发起民事诉讼的主体,为同属该天然气公司浙江油田体系、具备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西南某采气厂。村民邹某红称,勘探开发事业部在未告知、未征得其认可的情形下,将案涉地块交由西南某采气厂继续使用。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西南某采气厂登记注册地址位于四川省筠连县;天然气勘探开发事业部办公地址设在四川泸州,二者为相互独立的经营主体。


油气开发项目临时用地超期使用相关纠纷并非孤例,国内多地出现同类情况。有部分经营主体在租赁期满后,未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直接和村级基层组织续签协议,并建设固定设施;也有主体计划办理永久用地手续,因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共识,土地复垦、补偿款项兑付工作随之暂缓。陕西佳县曾出现相近纠纷,冀东一处油田在 2021 年和村级基层组织签订为期两年的临时用地协议,租期到期后,企业拟将地块调整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各方在补偿标准上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土地复垦与补偿相关事项长期未能推进。
依据自然资源部门相关文件要求,不允许临时用地以变通方式长期占用。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使用,相关审批权限仅限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用地单位应当在租期届满一年内落实土地复垦工作。油气项目如需把临时用地调整为正式生产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完成完整用地审批流程,不能简化相关办理环节。
五、村民持续固定证据,依法推进后续维权工作此外邹某红表示,针对土地复垦事宜,涉案地块仅有部分区域开展复垦作业,复垦效果尚未达到协议约定要求,存在较大面积缺口。双方对于土地实测返还面积存在分歧,实施复垦的一方并不认可土地面积存在差额。
邹某红表示,将依托书面协议、土地权属材料、资金往来记录、沟通凭证及现场现状等客观证据,结合现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主张自身合法土地权益。
现阶段,当事人掌握的主要证据包括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企业超期占用地块期间的资金流转凭证、和用地单位沟通记录、地块现场影像资料等,后续还计划调取案件卷宗,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
一纸临时用地协议,跨越多个租赁周期,衍生持续数月的逾期用地争议,加之庭审撤诉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折射出油气开发领域临时用地管理存在的现实分歧。云南威信县这起纠纷中,土地承包农户与油气企业围绕临时用地使用、土地履约相关争议,仍需通过法定途径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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