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独生子女众多,以后,这样的情况会越来越多。”
连日来,上海一位46岁独身女子不幸离世,其身后事如何处置引发多方关注!
据此前报道,46岁独居女子蒋女士病逝后,因其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蒋女士的遗产依法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接收。
消息引发网友质疑,也产生了“遗产收归国有”的误解。
此外,蒋女士远房表弟此前公开表示,“想从遗产中分出一部分钱,为蒋女士买一块墓地,却被告知无法实现。”
12月22日,虹口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对此表示,事情是首例发生,之前没碰到过。民政局始终以逝者的利益为主,后续如要购买墓地,此类费用可从遗产中支出。
橙柿记者了解到,当地居委会已向法院申请确认蒋女士的遗产管理人,虹口区法院已第一时间予以立案。
关注事件的法律界人士向橙柿记者表示:蒋女士的不幸离世绝非孤例,而是当前中国不婚化、少子化、老龄化趋势的社会变化下,日益突出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身边一个亲人都没了
46岁上海独身女子孤独离世
蒋女士的遭遇,打破了中年人的孤独“等级”。
橙柿记者根据目前公开的消息,还原了她的生前身后遭遇:蒋女士是上海一家公司的职员,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早逝,一人独居,独身一人。
10月14日,蒋女士的同事收到她的微信消息,“今天有点头晕,可能无法到岗。”关心她的同事上门查看,发现蒋女士身体很不好,就把她送到了医院。
经诊断,蒋女士是脑出血症状,需要手术。
因手术需要家属签字,蒋女士想到了远房亲戚吴先生,蒋女士的父亲是吴先生爷爷的姐姐的儿子。
这门亲戚关系可以说很远了,两人只在一年聚一次吃年夜饭时打过照面。
考虑到蒋女士已经没有一个近亲属,接到蒋女士的消息后,吴先生义无反顾,赶到医院签字,并和蒋女士公司一起垫付了3万元医药费,让蒋女士得到救治。
然而,蒋女士后来病情逐渐反复,伴有烟雾病,逐渐变得神志不清,只能住在重症监护室,靠呼吸机维持。
截至11月11日,医药费已经累计到21万多,并且每天都在以五千到一万多的金额累加。
医院联系吴先生缴费,但高额的医药费让吴先生也无力负担。
经过将近2个月的治疗,蒋女士的病情却突然恶化,医院进行了专家会诊。
吴先生为了这次专家会诊,再次垫付了1万元现金。
然而蒋女士还是没有撑过去,于12月14日上午10点45分不幸离世。
吴先生咨询律师后得知,由于他和蒋女士是远亲,没有法定继承关系,其无法主张通过蒋女士的财产来还款。
而像蒋女士这样没有父母、配偶与子嗣的单身人士,应由属地居委成为其监护人更为妥当。吴先生只能向属地居委和街道求助。
蒋女士所在的邮电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王镇君表态,居委会愿意向前一步,积极承担照顾和监护责任,为蒋女士托底。目前已通过法院方面梳理了成为监护人的相关流程,须先申请宣告蒋女士成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再指定蒋女士的监护权。
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类似蒋女士的案例属首次出现,已牵头联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临时监护操作指引,推动问题的解决。
12月21日,@上海虹口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表示,相关善后工作正稳步推进,全力守护逝者尊严、保障相关权益。
无主遗产会收回国有?
无人继承无人受赠遗产将用于公益事业
橙柿记者注意到,上述上海虹口发布的消息显示,关于和蒋女士的遗产处置,当地民政部门和街道办表示,经初步核查,蒋女士暂无法定继承人……;剩余财产经法定程序后,将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让温暖得以延续。
根据2024年出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职责主要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和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根据法院判决分配和处置遗产等等。
对于剩余遗产,民政部门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法院判决认定是无主财产后,才会收归国家所有。
对此,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李定胜律师认为,《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由于蒋女士脑溢血事发突然,已丧失主观意识,且无法律明确规定的监护人,而只有一位远房表弟吴先生,无法代为处理蒋女士财产用于医疗救治。
即便吴先生有意担任监护人,但也须先向法院申请,宣告蒋女士成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再指定蒋女士的监护权,无法立即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及继承顺序仅包括作为第一继承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二继承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堂/表亲、远房亲戚等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权直接继承遗产。
若无人继承遗产,《民法典》第1145条-1146条、1160条规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因《民法典》未规定居委会可以直接担任遗产管理人,上海市虹口区邮电新村居民委员会向虹口区人民法院递交相关立案材料,起诉申请指定蒋女士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遗产的使用,使用的标准,我们国家未有统一的规定,需由遗产管理人认可。
吴先生及蒋女士生前好友希望,用其遗产为她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的想法,是否属于合理范围,尚需司法审查确定或制定明文标准,目前难以执行。
设立临时监护制度
让每个孤独生命走得安详体面
李定胜律师指出,蒋女士突发脑溢血不幸离世绝非孤例,而是当前中国不婚化、少子化、老龄化趋势的社会变化下日益突出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这个事件暴露出无监护人、无继承人的独居人士在突发疾病时的紧急救治,去世后的遗产处置和身后事安排的现实困境。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李定胜律师认为,随着单身、丁克、老龄化加剧,“无近亲属”的独居群体扩大,我国虽有“意定监护”制度,但公众认知度低,未有普及。
这些独居群体在未提前规划,主动设定监护人的情况下,设定临时监护制度,由民政部门或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为被监护人的紧急医疗救治处分其财产,尤为必要。
当然,提前做好规划,主动订立遗嘱,设定意定监护,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更为必要和妥当。
无监护人、无继承人的独居群体的医疗救治,遗产继承和身后事安排,考验的不仅是法律的严密性,更是社会的温度。
唯有个人规划与制度补位并进,才能让每一个孤独的生命,走得安心、安详、有尊严和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