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起因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刘某海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认定需承担全部责任。在明知受害人即将提起诉讼索赔的情况下,刘某海不仅没有积极筹备赔偿款项,反而动起了歪心思。他迅速与妻子谭某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主动包揽了全部债务与抚养费,却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门面房、汽车等核心资产悉数分割给谭某,试图制造“无财产可执行”的假象。

随后,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海赔偿受害人22万余元。但进入执行阶段后,刘某海态度强硬,既不申报个人财产,也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即便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他依旧无动于衷。执行法官深入调查后发现,刘某海与谭某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其转移给谭某的车辆仍由他实际控制并用于营运,具备明确的履行能力。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海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的宣判,打破了不少人心中“诉前转移财产不违法”的错误认知。核心争议点在于,行为人在诉讼发生前、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是否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答案显然是肯定的,这并非法律的扩张解释,而是对立法精神的精准践行。
从法律层面分析,首先,刘某海的主观恶意具有明确性和持续性。在债务已经产生、法律责任可预见的前提下,他以“离婚”为幌子突击处置财产,本质目的并非解除婚姻关系,而是逃避即将到来的赔偿义务。这种事先策划的逃债意图,与判决生效后直接抗拒执行的主观恶性,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其次,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在执行阶段得以完全显现。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即便财产转移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前,但该行为导致的财产权属异常状态,在判决生效后持续存在,直接造成了“执行不能”的客观结果。将此类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正是为了堵塞利用程序时间差逃避制裁的漏洞,维护司法权威。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有能力执行”的认定秉持客观实质标准。并非要求被执行人拥有一次性全额履行的财力,只要在履行期间内拥有可供处分的财产,或具备通过劳动、经营获得收入分期履行的可能,即可认定为有能力执行。本案中,刘某海经营收入稳定,却分文未赔,加之恶意转移财产、抗拒财产申报、藐视司法拘留等情节,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理应受到刑事惩处。
这起案件的警示意义深远。它明确宣告,无论是假离婚、恶意分割财产,还是无偿转让、低价出售资产等所谓“技术性操作”,试图在诉前掏空责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终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从民事失信到刑事犯罪,仅一步之遥。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社会诚信不容践踏。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履行才是唯一正途。任何妄图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的侥幸之举,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现实中,类似的法律纠纷并不少见,关注本账号,后续将持续解读真实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带你看清各类行为背后的法律边界,守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