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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 男子伪造中奖拉环,多次以假乱真兑换啤酒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基本案情】某超市老板:经销商说有两个人好像是拿了假的拉环来兑换,正好来我们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基本案情】

某超市老板:经销商说有两个人好像是拿了假的拉环来兑换,正好来我们超市,我们赶紧叫人员追出去,可是已经找不到了,最后选择报案。

民警经过持续追踪,很快锁定了嫌疑人陈某的身份,展开了抓捕。第一次搜查时,嫌疑人一直说自己没有骗取过啤酒,民警在陈某的住处也并未发现伪造的中奖拉环。之后,在嫌疑人车辆里找到了他用小包装分装的假瓶盖拉环,经过清点,有2000余个。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 陈某:想要弄一点钱,或者自己喝一点。第一次废掉,第二次稍微好一点,第三次稍微牢固一点,字迹、颜色跟正版对比起来相差很大,三次花费8000多元。

据陈某供述,为了做出仿真度高的假拉环,他先后三次尝试制作,还采取跨区域分散作案的方式,在温州多个区域的商超分批次兑换。

经查,陈某购入37500个易拉罐盖印刷假冒中奖信息,已兑换啤酒价值18000余元,将近700箱。

目前,陈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犯罪构成

1.欺骗行为:陈某购入3.75万个空白易拉罐盖,印制虚假中奖信息。为以假乱真,他先后三次尝试制作,花费8000多元,这正是典型的“虚构事实”。

2.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商家误以为这些拉环是厂家真实促销的中奖凭证,陷入了“应予兑奖”的错误认识。

3.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正是基于上述错误认识,商家才将啤酒(财物)交付给陈某。他采用“少量多次”的方式,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引起商家警惕,顺利拿到啤酒。

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陈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商家和厂家损失了价值18000余元的啤酒,而他则将骗来的啤酒出售给下家获利。

5.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他供述“想要弄一点钱”,且将骗来的啤酒转卖变现,充分证明其目的不是自用,而是非法占有财物价值。

综上,陈某的行为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上都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完全吻合。司法实践中,伪造有奖瓶盖兑奖被认定为诈骗罪已有大量先例。这起案件再次提醒,任何试图通过不法手段牟利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