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何帆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婴幼儿意外身故保险拒赔案件。不满 1 周岁的婴儿在家中因窒息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却以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范畴为由拒绝赔付。何帆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梳理案件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庭审充分论证后促成双方调解,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保额 80% 的理赔款 16 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婴幼儿意外身故类保险拒赔案件争议极大,关键在于对“意外伤害” 定义的法律解释及事故性质的举证。看似相同的窒息身故案件,一个证据细节的差异就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案情介绍
2025 年 9 月,原告刘某某为其未满 1 周岁的子女向被告 XX 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 1 年,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原告已足额支付保费,保险合同依法生效。
2025 年 10 月,被保险人在家中不幸因窒息身故,当地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明确载明死亡原因为窒息。原告作为受益人向被告申请理赔后,被告于 2025 年 12 月出具《拒赔通知书》,以本次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原告自行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协商均无果,无奈之下找到何帆律师团队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主张被保险人窒息身故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定义。保险合同载明意外伤害是指 “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不满足上述全部要件,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不予赔付。

何帆律师团队部分观点
1.案涉保险合同未对“窒息” 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被保险人窒息身故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核心特征,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次事故系疾病或故意行为导致,依法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还有多个关键代理要点因涉及核心诉讼策略不便公开,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证据材料制定专属方案。
案件结果
何帆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整理全部证据材料,向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团队律师围绕事故性质认定、保险条款解释规则及保险公司举证责任等核心问题展开充分论证,清晰指出其拒赔理由的法律漏洞。
庭审结束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 XX 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保险金 16 万元(即保险金额的 80%),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