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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律师:重疾险拒赔“中度面部烧伤”怎么办?

一、案情简介2024年5月,张先生在家使用燃气灶时不慎发生爆燃,脸部烧伤严重,到医院诊断为“面部Ⅲ度火焰烧伤”,住院近两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张先生在家使用燃气灶时不慎发生爆燃,脸部烧伤严重,到医院诊断为“面部Ⅲ度火焰烧伤”,住院近两个月,期间进行了多次清创及植皮手术,出院记录载明:面部Ⅲ度烧伤面积约占面部表面积的68%,未达到“严重面部烧伤”标准但已有明显功能障碍及外观损毁。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向其投保的某大型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中度面部烧伤”保险金。

不过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不符合条款定义”为由拒绝赔付。

原因在于:虽说烧伤程度是Ⅲ度,并且面积超过面部表面积的60%,不过病历里没清晰标注“是否涵盖发际线以上或者下颌支后缘以外区域”,所以没办法确定是否完全契合合同规定的“面部范围”。

张先生困惑不解:明明烧得这么重,为什么保险公司就是不赔?

二、保险合同如何定义“中度面部烧伤”

我们来看一份典型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对“中度面部烧伤”的定义: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60%或以上但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因酸碱化学品导致的面部烧伤不在保障范围内。

这个条款表面看似清晰,但实际上其中包含了多种法律解释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首先从医学角度来讲,“面部”这一概念,属于临床解剖范畴。医生在书写病历时,一般不会严格依照保险公司的“几何划分”来描述烧伤区域。例如“前额烧伤”,是否延伸至发际线之上,“耳前区”,是否算作“下颌支后缘以内”这样的小细节,往往会被忽略。

其次从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同时该条款特别强调,要结合合同目的、性质、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综合判断

更进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就意味着,要是保险公司用特别专业的术语来界定“面部范围”,要是这定义超出了普通大众的一般认知,那法院有权利依照“向着被保险人”的原则重新去解释。

我曾作为员额法官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一位女性因液化气爆炸致面部大面积Ⅲ度烧伤,病历记载“面部烧伤面积约70%”。

保险公司以其“部分烧伤位于颞部,超出下颌支后缘”为由拒赔。

我在判决中指出:保险公司在制定条款时未提供图示说明或医学测量方法,也未在投保时向消费者充分提示该边界限制,属于利用专业壁垒规避责任,违背最大诚信原则。

最终判决支持了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

这也强调了一个关键观点:保险合同中的“精确性”绝不能沦为拒赔时的文字游戏。这要求保险公司制定条款时,必须明确清晰地表达其意图和责任范围;对于消费者而言则同样重要去认真阅读并理解每一项内容的实质意义。"精准"的意义不仅在于字面上的清晰无误、更是保障权益的关键手段且有助于推动保司尽责的行动之一如此一法下我们明白写作的重要性:“准确”,并非仅仅依赖笔触下的技艺更多的是对事物核心原理的认识与洞察及社会规范的驾驭力所彰显出重要性不容忽视!

除此之外,需提及该条款专门将“因酸碱化学品导致的面部烧伤”予以排除,此为典型的责任免除情形,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对此类免责条款切实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向投保人对“化学性烧伤除外”一事进行重点提示与解释,这样该免责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中度面部烧伤”的理赔条件

碰到被拒赔的情况,好多患者头一遭的反应就是:“我究竟符不符合条件?”这时候就得构建起一套系统的自我评估框架,

第一步:确认烧伤深度是否为Ⅲ度

这是一个基础前提,Ⅲ度烧伤属于全层皮肤烧伤,也就是表皮、真皮以及皮下组织都被破坏了,常常会伴有瘢痕形成以及功能障碍。判断的依据主要是去查看医院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或者出院小结当中,是否有“Ⅲ度烧伤”这样的表述。

注意有些医院的病历写着“深Ⅱ度Ⅲ度混合烧伤”,这时候得结合创面愈合的情况,去判断到底存不存在全层损伤!要是有啥拿不准的地方,能申请让医疗专家弄出一份书面意见来呢。

第二步:核实烧伤面积是否达到面部表面积的60%

这是个特别容易引发争议的技术问题,当下临床上普遍运用的是“中国新九分法”或者“手掌法”来估算体表面积,不过这些方法自身是存在那么一些误差的。

关键就在于:病历中有没有把“面部Ⅲ度烧伤在面部表面积里所占的比例”明明白白地写清楚?

要是没有直接的数据,那可以用下面这些法子来充实证据:

调取原本留存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比如说急诊科拍摄的那些伤情影像;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面积测算,

请求主治医师出具补充说明,明确烧伤部位是否在合同定义的“面部范围”内。

此前我代理过一位客户,其病历仅记载“颜面部广泛烧伤”,未提及具体比例。之后我们调取了医院电子系统中的护理评估单,看到护士写明,“面部烧伤面积,大概估测为75%”,且附有绘图标记。此材料最终成为法院采信的关键证据。将“大概估测”改为“大致估量

第三步:排查是否属于“除外责任”

重点关注两点。

是不是因为强酸、强碱或者别的化学物质造成的?要是属于工业事故或者实验操作弄的,得留意保险公司说不定会拿“化学性烧伤除外”那条款来说事。

是否存在整容、医美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烧伤?部分产品将此类情形列为免责。

不过要注意,就算存在例外情况,保险公司也需,证明自身的确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我曾担任,一家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过多类健康险产品投保流程的设计修订,知晓许多公司在进行电子投保时,普遍存在一键勾选,以及自动翻页等情形,这便使相关提示常常仅停留在形式层面。而这些程序上的小疏忽,时常成为日后维权的关键突破点。

四、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理由及专业反驳策略

实际操作的时候,保险公司针对“中度面部烧伤”的拒赔缘由主要就有这么几类,每一类的背后都暗含着法律层面的攻防要点。

拒赔理由一:“病历未明确记载烧伤面积比例”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具迷惑性的抗辩。

保险公司常称:“您提供的病历没有写明‘面部Ⅲ度烧伤占面部表面积60%以上无法核实是否达标。”

反驳观点:

医疗文书的核心功能在于辅助诊疗,并非用于理赔。因此,医生在书写病历时无需遵循保险条款的特定措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保险公司若主张“不符合条件”,应承担举证责任,而非要求被保险人“自证其符合理赔标准”;

可通过其他辅助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如护理记录、换药记录、影像资料、主治医生证言等。

我在应对这类案件的时候,惯常会指导当事人去跟医院申请《病情说明函》,让经治医师把烧伤的范围还有深度给补充说明一下,像这样的第三方专业意见,在打官司的时候可是有着挺高的证明效力。

拒赔理由二:“烧伤区域超出合同定义的‘面部范围’”

前所述,保险公司在解读合同条款时常对字眼作严格理解。例如,“太阳穴”“耳前区”及“发际线上方”等区域,保险公司可能认为不属于常规意义上的“面部”范畴,从而规避潜在的赔偿风险与争议。为保障自身权益并使流程更顺畅透明,建议通过明确双方权责范围来解决此类问题。具体做法包括:对不同区域的定义作出更详细说明,或提前解决可能的异议,以消除不必要的争端,从根源上完善合作,真正维护消费者长期利益,减少意外事件带来的困扰。这需要结合面部细致解剖学位置及医学术语进行更精准描述,以降低误解发生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清晰理解责任边界,为未来合作关系奠定坚实基础,确保双方共同发展与合作顺利推进。

反驳观点:

该定义属于保险人单方拟定的专业术语,普通消费者难以理解;

条款未配图示或测量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应对争议条款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实务中已有判例支持将“临床上公认的面部区域”纳入理赔范围。

正如我在法院任职期间所坚持的理念:保险不应是语言陷阱的竞技场,而应是对风险的真实分担。

拒赔理由三:“本次烧伤系化学性原因导致,属于免责范围”

对于被拒赔的类似情况,在工厂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作人员、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以及美容行业中的工作者中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

反驳观点:

化学性烧伤的认定,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支持,比如“现场检测的报告”,以及“关于化学品接触史的记录”等情形;

若仅为推测或推定,不得作为拒赔依据。

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已就该项免责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显著提示和明确说明。

从前碰到过这样一桩事,有一客户打扫厨房时使用洁厕灵,结果喷到脸上被烧伤了,不过保险公司以“酸性物质”为借口不予赔偿,但后来发现其投保页面中“责任免除”里关于化学烧伤的文字与别的正文并无不同,并且也没有设置需要停留观看的时间,最终法院判定那免责条款无效。

拒赔理由四:“未达功能障碍标准,仅为外观影响”

有少数公司会这么说:“中度烧伤得伴有功能障碍才行,像睁眼费劲、张嘴受限制这类的,就光有个疤痕可不够,不能拿来理赔,”

反驳观点:

查阅条款原文,若未将“功能障碍”列为必要条件,则不得擅自增设;

“脸部损毁”,它自己就会带来很大的身心打击,这可是符合重疾险设立的原本想法

多数主流保险公司的条款中,“中度面部烧伤”,仅仅将面积以及深度当作标准,却未将功能方面的要求纳入其中。

这点真得特别、尤其要留意。保险公司正准备借助“隐性门槛”,以此来缩小赔付的范围。我们可得牢牢地守住,合同原先所蕴含的意思,绝不能让他们毫无约束地,去扩大解释权。

结语

张先生的案子最终在我介入后得以解决。我们向医院调取了完整的护理评估档案,并邀请整形外科主任医师出具专业意见书,确认其Ⅲ度烧伤面积确已达面部表面积的68%,且全部位于合同界定范围内。面对扎实的证据体系,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全额赔付。

这个结果并不意外,而是法治逻辑的必然。

重疾险的本质,是在人最脆弱之时,给予经济上的支撑与心理上的安抚,不过现实中,不少保险公司将理赔做成了“审核的游戏”——以那些晦涩难懂的条款设障碍,抓住病历里的小瑕疵就不赔,甚至还诱导客户签署所谓的“自愿放弃索赔书”(比如某地法院有一个判例:保险公司让公估公司引导客户签字,后来被判定为无效。

作为一名毕业于985高校法学院、曾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多年、又长期担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我深知这场博弈的复杂性:一边是普通人面对巨额医疗费的无助,一边是资本驱动下精细化的风险控制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