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7日,谢丽从鑫龙花苑东门走出,随即用手抚摸着鑫满堂饭店的狗,未曾下狗突然失控,咬住了她的右手手心,鲜血瞬间染红了她的手掌。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谢丽惊慌失措,她急忙拿纸擦血,并向饭店老板娘求助:“你家狗咬到我了怎么办?”老板娘虽然口头建议她尽快去医院打狂犬疫苗,但当谢丽提出赔偿要求时,老板娘却以“没有钱”为由拒绝。
无奈之下,谢丽先前往附近的程桥医院就诊,但由于医院没有接种狂犬疫苗的设备,她只能转而前往江宁医院。在江宁医院,谢丽接受了紧急处理,并接种了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以防止狂犬病的发生。然而,这场无妄之灾不仅给谢丽的身体带来了伤害,更在她的心灵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阴影。

店家嚣张拒赔偿,受害者艰难求正义
本以为接种疫苗后,事情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但谢丽的维权之路却远比想象中艰难。3月31日,谢丽咨询了程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希望了解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她报警处理。于是,谢丽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希望警方能够介入调解。


然而当警察赶到现场时,店家的态度却更加嚣张。老板娘不仅没有表现出丝毫的歉意和赔偿意愿,反而在浇菜时质问谢丽为何不与她讲话。谢丽愤怒地回应:“你都不愿意赔我钱,我凭什么跟你说话?”没想到,这一回应却激怒了店家一方。对方老公竟然打电话叫来一个所谓的精神病人,对谢丽进行辱骂和恐吓。虽然谢丽身体上没有受到进一步的伤害,但心灵上的创伤却愈发严重。
面对店家的嚣张态度,谢丽决定坚决维权到底。她要求店家赔偿因犬只咬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然而,店家却对此置若罔闻,继续逃避责任。
枉法行为曝光:店家肆意妄为,法律尊严何在?
(一)店家养狗管理不当,犬只咬伤路人
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店家有责任对饲养的犬只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其伤害他人。然而,在这起事件中,店家却未能履行这一基本责任。他们的犬只不仅未被妥善看管,反而肆意窜出饭店,咬伤了无辜的路人谢丽。这种管理不当的行为,无疑是对公共安全的极大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店家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显然未能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应当对谢丽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伤人后拒不垫付、拒不赔偿疫苗医疗费
在谢丽被犬只咬伤后,店家不仅未表现出丝毫的歉意和关心,反而以“没有钱”为由拒绝垫付和赔偿医疗费用。这种冷漠和逃避责任的态度,让谢丽感到无比心寒。她不得不自己承担接种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的费用,这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店家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作为社会的一员,店家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及时赔偿。然而,他们却选择了逃避和推诿,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法律尊严的极大蔑视。
(三)恶意找人辱骂、恐吓受害方,态度恶劣
在谢丽报警维权后,店家的态度非但没有收敛,反而更加嚣张。他们不仅继续拒绝赔偿,还恶意找人辱骂和恐吓谢丽。这种行为不仅给谢丽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治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店家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公然侮辱他人和恐吓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漠视人身安全,拒不配合调解、拒不担责
在事件发生后,店家始终未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责任。他们不仅拒绝配合警方和司法所的调解工作,还继续逃避赔偿责任。这种漠视人身安全、拒不担责的行为,无疑是对受害者权益的极大侵害。
作为社会的一员,店家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在面对动物伤人事件时,应当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积极配合调解工作,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却选择了逃避和推诿,这种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极大破坏。
法律不容践踏,正义必将伸张
犬只伤人事件频发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更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此事件中,鑫满堂饭店的行为无疑是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极大挑战和漠视。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依法严惩此类违法行为并加强监管力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在饲养动物时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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