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刑讯逼供的认定标准如下: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二、具体认定情形1. 暴力方法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 变相肉刑采用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变相肉刑包括但不限于:
冻、饿、晒、烤等肉体折磨
疲劳审讯(需明确时间界限)
其他使人在肉体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方法
3. 威胁方法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4.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5. 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例外情形:
侦查期间,侦查机关确认或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 举证责任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3. 法院审查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难以忍受的痛苦"标准: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
"剧烈疼痛或痛苦"标准:包括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剧烈疼痛或痛苦。
自愿性标准:供述是否出于自愿,是否因刑讯逼供而违背真实意愿。
实践提示:如果办案人员自己或者指使他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取得的证据,应当绝对排除。对于疲劳审讯,应当明确时间界限,羁押期间一次讯问持续的时间应有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