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骑行被碾压案又起波澜,先别急着给肇事司机喊冤

铸就论趣事 2024-09-06 10:48:54

现在的网民啊!真是听风就是雨。

这不,日前河北男孩骑行被碾压案司机家属一发声一哭诉一卖惨,他们就耳根软了,就同情心泛滥了,根本不顾事实真相,一面无脑站司机,一面无情骂司法。

要说,出现这样的局面,主要是司机这方一直以来就比较“高调”,在舆论上抢占了先机。这其中,有关媒体尤其是自媒体起到了搅屎棍的作用,再者就是司机方的代理律师不断进行舆论造势,然后就是反司法是一种政治正确。

该起案件,当然不能以“死者为大”作为这个说辞,而是要讲道理的。

事实上,从事发当时的报道,案件不是由交警部门处理,而是转为普通刑事案件处理了,就说明了该起案件的性质已经不是交通肇事案件了,不能再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去分析研判了。

之所以如此认定,其实也在当时的新闻报道中已经说明了,只不过在其后的鱼龙混杂的舆论中被“有意”地回避了,那就是事发路段即司机行驶的道路是防洪堤,虽然已竣工但尚未交付,且沿途设置了多处“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通行”的告示。

须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显然,这条道路并不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称之为“竣工路段”可能更适合。因此,也就不能用道交法的规则去评述该起事故(案件),那些与之有关为肇事司机背书的言论可以休矣。

也所以,像这种发生在建设中尚未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不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自然不属于交警部门处理的案件,于是转为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处理。

又可以说,在尚未交付且不允许车辆通行的“竣工路段”上驾驶机动车通行的行为,本身就是违规通行。

从舆论看,有人也拿出该“竣工路段”虽未交付,但不少司机都选择开车从此过作为开脱的理由。但鲁迅说过,从来如此,便对么?不少司机违规通行就能改变违规的性质吗?答案是否定的。

进而,这种在未交付且不允许车辆通行的“竣工路段”上开车的“冒险”行为,既然本身就违规,不出事则已,出了事作为司机肯定要承担重大责任。

至于说家长带未满12周岁的孩子在“道路”上骑行本身就违法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如前所述,事发路段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这是大前提。

既然不是“道路”,自然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因此带孩子在这条“竣工路段”上骑行的行为还真谈不上违法。

此外,道路交付是有严格的标准的和相关规定的,并不是能通行有人通行就是交付的,就如同你开车得持有驾驶证一样,并不是会开就行。

你得考完科目一二三四以后持有驾驶证,且驾驶证在有效期内,且驾驶准驾车型,且记分周期内未被扣满12分,才算是合法驾驶,否则都是违法。

是的,这条未交付的路,行人可行,骑自行车的可行,骑两轮电动车的也可行,开车的也可行,但这些人全都违规了——起码违反了该路段的管理规定,只不过没人追究而已。

但是,这是在不出事的前提下,你好我好大家好,出了事那可就得丁是丁卯是卯地理论一下了。

如果与施工车辆发生事故,那么行人、骑行人、司机要承担主要责任,而施工方、管理方承担次要责任,因为是你自己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人家施工即便结束但未交付,也告知禁止进入,但你偏不信邪,偏自信满满,非要闯一闯。良言难劝要死鬼,都是成年人了,该对自己行为负责了。

这就和驴友甘冒风险去未开放或禁止进入区域徒步一样,出了事肯定要自己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

而如果相互即行人、骑行人、司机之间发生事故,那么在责任划分上,肯定是司机大于骑行人大于行人。

因为危险系数上,机动车显然大于非机动车大于行人。这条“竣工路段”上,没有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就很安全;没有机动车,骑行人自然很安全。

换句话说,在没有机动车的情况下,出现了非机动车,其就成了主要危险源,行人的安全系数显著下降。这就和你把自行车骑到禁止骑行的步行街上一样,将那些行人置于不应有的危险态势,因此出了事,骑行人就要承担主要责任。

如今,在有了机动车的情况下,机动车就成为了主要危险源,骑行人、行人的安全系数随之显著下降。这就和你把机动车开到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公园道路上一样,将那些骑行人、行人置于了不应有的危险态势,因此出了事,司机便要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说施工方、管理方,也就顶多在加强防护措施、提醒注意上有义务。如果没有做到,那他们就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已经做到或者基本上做到,就不承担或承担次要责任。

如此,该起案件中的肇事司机其实一点也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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