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发活动的概念与类型
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首先需要明确其研发项目是否为研发活动。根据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该定义主要参照《弗拉斯卡蒂(frascati)手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对研发活动的界定。研发活动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3种类型(见表2)。
表2 研发活动类型及形式
类型
研发活动
非研发活动
主要目的
具体形式
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应用研究
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或目标,为获取新知识或寻找已有知识的实际应用途径而开展的创造性研究。
包括辨别基础研究成果的可应用性,或者研究出一套使企业能够完成预先设定的发展目标的新方案等。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试验发展
主要是利用从科学研究和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现有知识,为生产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建立新工艺、新系统,或对已产生和已建立的上述各项进行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开发、试制、小试、中试等试验性、系统性工作。
原型样机设计、制造、测试,设计新工艺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和架构,对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样品制造等。
市场调查、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常规测试、为生产工艺而进行的设计、试生产等。
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其研发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行业限制: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这些行业的判定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最新版本,并且要求这些行业企业以相关业务为主营业务,且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减去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活动性质:常规性升级:对现有产品或服务的常规性改进。
直接应用:直接使用已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或服务,而未进行创新性开发。
技术支持: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重复或简单改变:对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的重复或简单调整。
其他非研发活动:如市场调查、效率或管理研究、常规质量控制等。
会计核算与管理: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无法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核定征收的企业,因其税务处理方式不同,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非居民企业,通常不适用于此类国内税收优惠政策。
费用归集不合规:如果研发费用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辅助账,或者未能准确归集和区分,如将非研发活动的费用计入其中。特定情形:例如,如果研发活动最终未能产生新产品或技术,但费用的归集和计算符合规定,这部分费用仍可加计扣除。然而,如果错误地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为研发费用并进行了加计扣除,可能会被视为偷税行为,面临税务处罚。综上所述,企业必须确保其研发活动符合政策定义,且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同时确保会计处理和行业分类正确,才能享受这一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