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16字方针”分别涉及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
依法治国,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公平正义,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不管是谁,一旦违了法、犯了罪,必将受到执法机关的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家住闽侯县的张某花了122.5元接手了王大姐的70斤芹菜,然后来到镇上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卖了136.5元,张某转手赚了14元。
当天,百里之外的一家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购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张某卖给商行的芹菜。隔天,该超市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
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启动相应的调查和举证程序,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到这个处罚的时候,张某很不顺服,“35公斤的芹菜也才100多块钱,我所得的利润才14块钱,我觉得这处罚太严重了”,所以一筹莫展的张某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
于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拒不履行处罚为由追加罚款5万元,甚至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原本5万元的罚款已让张某忧心忡忡了,这回又被追加罚款到10万,更让他乱作一团、寝食难安了。
一时间,这“小案”被无数人关注和热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站在市场监管局的角度来看,人家对张某的处罚是严格执行“16字方针”的,是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是公正、公开的,是不偏不倚的,更是有底气和准绳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明文规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张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再根据张某的具体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于是,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看看吧,身为执法机关的市场监管局,有错吗?
一点也没有错!
人家可是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彰显法律法规的严苛和威严。
那么,程序合规、依规执法,怎么还让当事人很难接受,更惹来议论纷纷呢?
更甚者,就连国家级大媒体央视,也看不下去了,作以详细报道,再三追问!
央视还邀请部分专家教授点评、解读、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表示,首次违法可以不处罚,其实是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如果他在没有认识的情况下,去处罚他,其实违反了责任主义。这里的首违不罚当然也是有限定条件的,就是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孔亮指出,市场监管局对张某的处罚虽然金额高,但也是合法合规的,并不存在过错。食品安全是底线,但是行政法的过罚相当原则也要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也要从这种案件的性质、案值、情节等方面去统一综合分析。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也就说,张某的罚款可以不用缴纳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对于这个结果,我想,当事人张某,应该是最期望渴盼、最最舒心放心的了!
由起初的被罚,再到追罚,那段时间,应该是张某人生中的至暗、煎熬时光。这段深入肌肤心骨的难堪经历,必将会烙印在张某脑海里,时时刻刻地提醒和告诫要知法、懂法、守法和敬畏法,千万别以身试法!
我认为,能取得这个结果,这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终极目标和根本目的。或者说,法治,才能深入人心,且效果显著。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就是依照法律法规来治理国家和社会,让全体人民群众能知法懂法更守法,让执法机关可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了这个核心在,法治才能最大程度和最高效能地发挥其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否则的话,依什么法治国,怎么依法治国,都将是空口无凭、无证无据,叫人不能遵守,也无法信服!
有核心和追求在,实际上都是为了法治的本质要求,或者说是终极目的——执法为民,即服务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驾护航。
服务人民群众,实际上就是让人民群众满意顺服、心满意足。而那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巨额处罚,让张某接受服法了吗?
不仅不服法,而且还有抵触和怨恨情绪在!这样的话,难道不是在违背法治的目的吗?
任何惩罚处分,都绝不是立法执法的终极目的,而只是一个手段和方式而已。
立法执法的目的是让全体人民群众知法懂法更守法,切莫以身试法。通过严苛的惩罚处分这个手段,为的是让违法者敬畏法、遵纪守法,不敢一犯再犯!
执法机关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人作出惩罚处分,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必须让违法人知晓自己所犯何种哪条法规法律,进而让其心服口服,甘愿伏法认罪,而无丝毫地违逆不顺之意。
张某不仅不知法、不懂法,更不心服口服、甘愿伏法,那么,这一处分惩罚的手段就没有真正、完美地发挥作用。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孔亮也强调了这一点:
“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首先得让当事人信服,这样才能够让当事人觉得罚当其罪,应该接受这个惩罚,想办法去改正,同时也能够教育到更多的人,这个事情以后不能做,还能让更多当事人心理上有一种接受感,这才是行政处罚的目的。只有把案件放在情理法相统一的角度,才能够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群众从内心上对执法、司法进行认同。”
生活中,犯错者面对判决结果,可以有申诉的机会和权利。其实,这就是让当事人“罚当其罪,应该接受这个惩罚”最好的解释和证明。
当事人不服从判决,认为有异议,提出上诉,申请复议,目的也是让自己能心甘情愿地接受合适恰当的判决结果,而不至于委委屈屈、悲苦无奈地被动接受。
任何惩罚和处分,都只是法治的手段和方式而已,绝不是法治的终极目的和初心意图。
惩罚的目的是让违法犯罪者知法明法,进而心甘情愿地认罪伏法。
如此,才能彰显法律的威严,才能切实地扣紧了法治的核心内容,才是在真正维护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
法网柔情:望执法者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将法、情和理相挂钩联系,别硬执法、执硬法、执法硬!
望你我都能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让法治更好地服务我们,为我们保驾护航!
【我是,观世间万象,抒心中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