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传输助手,是微信软件自带的一项功能,作用是可以在手机与电脑间传输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文件。
打个比方说,它就是一座连接手机和电脑的桥梁,不可或缺,非常实用。
但是,有人竟打起了它的注意……
安徽一名叫@布鲁克林奶王的博主说:
真是没想到网络上的事会发生在我身上。一个网友把名字改为文件传输助手,和头像。(最近改为文件传瑜助手)我整整用了5年,现在这个电脑能查询到的信息是我电脑购买的日期,2021年。我发送了自己的身份证,照片,视频等等各种私人信息,(因为有一段时间开始做视频所以拍了很多素材通过那个传)。5年了(是9年,昨天写错了),这个人竟然没有提醒我一句,一直偷窥我的朋友圈和我的私人信息。
最近,女子发现自己所用的“文件传输助手”变成“文件传瑜助手”。
博主称用这个号传输过各种各样的数据和个人隐私等。
期间还打过视频电话看自己的仪表。
博主愤怒地表示被微信好友假扮“文件传输助手”欺骗蒙蔽了整整9年。
可我想说的是,欺骗,应该加双引号,且,这件事,能全归咎责怨人家吗?
理由一、既然是微信好友,就说明了当事人和“文件传输助手”这个朋友相互熟悉了解。
若不认识,或者没有交集联系的话,当事人绝不会闲着无事随便、胡乱添加这个好友的。即便“文件传输助手”一厢情愿地想认识和添加当事人为朋友,当事人也会小心谨慎、三思而后行的。
虽然取了个和微信自带功能极其相似的名字,虽然多年未和当事人在微信上联系交往,但该好友也并没有恶意坏心在呀!
当事人一心认为该好友“故意偷窥自己的生活”,不过是她的一厢情愿、自以为是、臆测乱想而已!
理由二、这个好友的名字,极大概率是出于个人的喜好和彰显个性。
微信在规定网民添加或者更改名字、昵称时,只要不重名、不涉及敏感词汇等都是允许执行操作的。
该好友取名为“文件传输助手”,因为与微信自带的功能名字相符,所以,这个名字一定不会被通过的。也就是说,该好友当时取的名字应该叫“文件传瑜助手”,而非“文件传输助手”。
为什么要取个和微信自带功能极其接近的名字呢?
我估摸着,极有可能是出于该网友个人的喜好。看着“文件传输助手”这个名字挺有意味和特点,因为不能重名的,所以,偷偷地将“输”改成一个形近字和押韵的“瑜”字,叫人误以为就是微信自带的功能,从而达到以假乱真、迷惑别人和彰显个性的目的。
只是想以此为个性、为噱头,根本没有叵测的居心、不可告人的意图!
这点,可以在当事人说“自己名下也未有贷款之类的犯罪行为”中得到验证。
假若存心不良、图谋不轨的话,该好友早就将当事人发过去的图片、数据等隐私公之于众,也可能会要挟当事人。
这样看来,当事人是不是多虑了,是不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呢?
理由三、微信好友的名字始终都叫“文件传瑜助手”。
当事人说,最近发现自己所用的“文件传输助手”变成“文件传瑜助手”。我认为,这是当事人错误的判断:不是最近所改,而是那好友始终都叫这个名字,并未更改。或者说,是当事人粗心大意、看花了眼、马虎草率所致。
我在理由二中早已解释过了,用“文件传输助手”会因重名,微信绝不会允许操作的,而用“文件传瑜助手”则可以。
如此看来,这难道不是当事人因自身疏忽失误造成的误解吗?
不能怨恨那好友,只能自责!
理由四、当事人说,最近发现她自己所用的“文件传输助手”变成“文件传瑜助手”。这是误判。
我亲自测试了一下,微信的昵称是不能改成“文件传输助手”的。哪怕是相似的名字都不行,比如:文件传输肋手、文仵传输助手、微信传输助手等。即使与“文件传输助手”配套的微信头像,也不可以换。
理由五、5年,或者用当事人的话说是9年,其间,当事人多次使用“文件传输助手”,难道一次也没发现问题、困惑点吗?
这么多年,当事人肯定会不止一次地使用微信这个功能,不可能全都毫无例外地发给了“文件传瑜助手”吧?应该,也起码会发给真正的“文件传输助手”一两次吧?那么,一次有问题、困惑不理会,两次也不会去弄清搞透吗?若是传输了个人关乎隐私的数据、图片等,也不去深追细刨、弄个一清二楚吗?
不能冤枉那微信好友,只能责怨当事人太愚太笨太懒!
有网友也这样不屑一顾地评论:“就单说自己传资料给文件传输都会去电脑手机查看吧,几天不查情有可原,整整五年不查?五年不会没有任何一次手机电脑不同步开启微信那是有多蠢多懒? ”
文件传输助手的功能作用,微信上都作了详细具体的解释说明。至于它是不是被人操控,或者能保密吗,微信早就作过澄清说明了。
早在2023年06月微信团队就回应过类似事件:抱歉,查无此人。你发给“文件传输助手”的小秘密,只有你自己知道。
基于以上五条理由,我认为,当事人愤怒地斥责那微信好友“改名且不告知本人故意偷窥自己的生活”,几乎全是当事人的一己之见、一厢情愿、小人之心、狭隘偏见。所以,当事人不能全都将黑锅甩给那微信好友。
当然了,那微信好友也有问题过失在——将名字改成了与微信自带功能极其相似的名字,让当事人误以为就是真正的“助手”。
若用比例来区分衡量两人的话,当事人占的过错为90%,那微信好友仅占10%!
生活中,诸如此类的案例还有好多好多。
有些事,在未加证实亲测之前,最好别自以为是,切莫主观臆测、随意揣摩、胡乱猜想,以免冤枉别人、偏离事实、是非颠倒、混淆黑白!
有些事,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全之前,最好先三缄其口!这样,既对自己好,又对别人好!
望与诸君共勉!
【我是,观世间万象,抒心中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