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一点就让这小子溜掉了,1979年嘉善县俞汇公社女社员被杀案始末

运鹏谈国际 2024-01-13 18:23:21



1979年6月2日上午11时左右,嘉善县公安局接到俞汇公社公安特派员的报告:俞汇公社红旗大队七队女社员马金宝在她的女婿黄志高家的灶台间里被杀害。接到报案后,嘉善县公安局局长亲自带着刑侦科的侦查员赶到现场,同时将案情上报给嘉兴专区公安处和浙江省公安厅。至下午时分,嘉兴专区公安处刑侦大队和浙江省公安厅刑侦处的侦查和技术人员以及法医也陆续赶到现场,随后就地分工并开展现场勘查、群众走访和尸体检验等工作。

根据报案人——马金宝的女婿黄志高说:他是10时40分发现岳母被杀的,他当时以为岳母是上吊后绳子吃不住分量而跌下来的,马上叫公社的赤脚医生来抢救,但赤脚医生查看了一下后说:人已经死了。

老照片 赤脚医生

死者马金宝被发现的时候是呈俯卧状躺在地上,背上横压着一条长凳,屁股处还压着一条拔秧凳,长凳一角沾有大量的血迹,经化验和死者的血型一致。

由于当时为了抢救马金宝,现场先后有家属、公社干部三十余人进进出出,因此现场遭到了极为严重的破坏。负责指挥现场勘查的嘉兴专区公安处刑侦大队大队长强忍着骂人的冲动,咬着后槽牙叮嘱手下,勘查时要一定认真认真再认真,细致细致再细致,希望在这个破坏严重的现场获取到有价值的信息。

于是,侦查员们用了一昼夜的时间,在现场反复勘查了七八轮,总算不辱使命,发现了不少零零碎碎的痕迹物证。比如在现场的长凳、门框和木箱子的表面提取到十多枚或清晰、或模糊、或残缺、或完整的指纹和掌印,在地面上发现了几十枚塑料鞋印、球鞋鞋印和血脚印。不可谓不“收获满满”,但是经过比对,这些痕迹统统是进入现场抢救的亲属和公社干部所留下的,而这些人在案发前均有充分的不在现场证明,不可能是凶手,因此这一轮勘查算是白忙活一场。

侦查员们不死心,又花了半天时间对现场反复复勘了三次,最终在现场住室大床西侧席子下的一只塑料票夹上发现了两枚血指纹,经鉴定属于右手的拇指和食指留下来的,且经过比对不属于死者、死者家属或者进入现场抢救过死者的任何人员,可以认定是犯罪分子留下来的重要物证。

老式塑料票夹

经过尸检,法医认定马金宝的头部既有长凳砸击造成的钝器伤,也有用菜刀砍击造成的锐器伤,根据胃内食物的消化程度,确定马金宝的死亡时间是早饭后两个小时,也就是当天上午8时左右,这个时候红旗大队里大多数社员都下田劳动去了。

老照片,下地干活路上的生产队社员

马金宝的头部、脸部一共有十余处刀砍的留下的锐器伤,但除了位于颅骨处的一处砍痕比较致命外,其余的锐器伤均不致命;法医认为马金宝的直接死因是被长凳砸击头部造成的颅骨粉碎性骨折和颅内大出血。

马金宝家东侧有白塘、南侧就是红旗大队七队的田地,西边紧挨着一百多户社员的住宅,北边就是50多米宽的河面。犯罪分子选择这个时候作案,显然是知道红旗大队七队的劳动力安排情况。因此,警方判断此案系当天没有出工或者能支配自由时间的本地人作案。

根据女社员黄某甲反映:8时10分的时候她去倒马桶,路过黄志高家时曾和死者马金宝相遇,当时看到马金宝正一边走着一边津津有味地吃着洋芋,马金宝还热情地跟黄某某打招呼,请她吃洋芋,被她婉拒了。

另一个女社员黄某乙反映:8时12分的时候她路过黄志高家时也遇到了马金宝,当时她的小围身里兜着几个熟洋芋,一边走一边吃,马金宝也和她讲了几句话,也热情地问她吃不吃洋芋。

七队的公社中学初三学生黄忠反映:8时10分他在黄志高家的屋子旁看到马金宝,一手拿着镰刀一手拿着一把草,一边往回走。

据此,警方确认遗留在现场附近的几个被踏扁的熟洋芋就是死者马金宝留下的,而本案的案发时间经推测应该在8时12分以后。犯罪分子使用的凶器是死者家的凳子和菜刀,属于就地取材,杀人后在床头席子下动过塑料票夹并留下了血指纹。看上去犯罪分子事前并非想要杀人,而是在盗窃过程中被马金宝撞见,为避免事情败露而杀人灭口。

现场勘查结果,警方认为犯罪分子只有一人,胆大妄为,身强力壮且杀性很重,平时道貌岸然,可能风评还不错,因此才会在作案暴露时为了不让自己的人设崩塌才下此毒手。

在确定是本地人作案后,警方从两方面开展工作,一方面查清水陆交通中过路或者逗留的人员以及本村和外地来往的亲朋好友进行排摸;另一方面以北王自然村的四个生产队为中心,以七队为重点,查清6月2日上午8时05分至8时40分离开劳动或者当天没有出工的人员的行踪。

……

将近半个月的排摸,警方先后排摸出十四名可疑人员,其中有重大嫌疑的人员有四名。

首先是时年37岁的红旗大队电犁手谢海金,6月2日上午因为停电而在家休息,他的家位于黄志高家西侧12米,8时10分马金宝和黄某甲讲话时有人看到他躲在墙角后探头探脑地朝马金宝这里窥探,至8时30分才去自己的自留地干活。此人平素里有小偷小摸的行为,而且性子暴躁,胆大包天,并且身强力壮,关键是案发后他换了一套新衣服,所以在排摸的时候不少干部群众怀疑马金宝是他杀死的。

老照片,修理电犁的电犁手

其次是时年35岁的拖拉机手周某某,6月2日当天他在家休息,8时左右有人看到他在后河捉鱼,8时30分后往返案发现场门前四次。此人胆子也很大,而且有对妇女进行流氓行为的前科。

老照片 拖拉机手

第三个就是6月2日8时10分和马金宝遇到并交谈的女社员——时年36岁的黄某甲,她在队里负责倒马桶,此人熟悉黄志高家的情况,和头号嫌疑对象谢海金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平日里也有爱贪小便宜的毛病,因此她和谢海金有可能合谋作案。

最后一个是时年20岁的七队放牛人黄某,他家就住在现场的北面,6月2日上午耕牛全部下地干活了,所以他空闲了下来。在走访过程中发现:在案发后,黄某就对现场十分恐惧,再也不敢从黄志高家门前走过,每天放牛路过的时候都要兜一个大圈子远远绕开。

老照片 放牛人

这四个人里头,群众一致认为谢海金的嫌疑最大,甚至谢海金的妻子和亲属也认为他是凶手,马金宝的女儿女婿以及其他亲属曾几次威胁要找谢海金算账,“要回血债”,谢海金自己都已经做好了被警察抓走吃官司的准备,天天不是托“七大姑”就是托“八大姨”要求她们帮忙在自己被警察带走后照顾自己的妻儿老小。

但是,由于四个怀疑对象的指纹和现场提取到的嫌疑对象的血指纹全都对不上,所以警方一直没有采取行动抓人。这引起了红旗大队七队的社员们的普遍不满,因为他们觉得自己已经“帮助”人民警察把“坏人”给揪出来了,人民警察为什么不抓人?不抓人那还叫什么“人民警察”?

鉴于此,难听话就开始多了起来,有的说:“大家都觉得是谢海金干的,你们为什么还不把人抓起来?让坏人逍遥法外你们怎么对人民群众负责?”有的说风凉话:“人民警察只是做做样子,光说不练假把式,我看这事最后就不了了之喽——”

最后,连一直都很支持配合公安工作的红旗大队七队的生产队长都公开说:“你们放着凶手不抓,却还在今天找这个,明天找那个的,队里的正常生产秩序都让你们给搅乱了。”

摄影作品:生产队队长

面对群众的种种责难,警方肩上的压力可想而知——

通过开会讨论分析案情,警方认为现场的血指纹肯定是罪犯留下的,之所以排摸工作没有结果应该是对罪犯的刻画出现了偏差。有同志质疑之前对罪犯“身强力壮且杀性很重”这一条是否能成立,理由是马金宝身上的锐器伤多大十几处,但只有颅骨上的一处可能危及生命,其余的全都时皮外伤,说明罪犯的手劲并不算大,且手法十分幼稚,像是头一次作案的感觉。

此外,根据现场遗留的指纹分析,其指纹线较细,说明罪犯并不是巨掌粗手,而是个细皮嫩肉的,具备这种条件的不可能是从事重体力活的壮劳力,而更加可能是女子或者未成年的青少年。

于是,警方改变排摸方向,将排摸对象从壮劳力改变为从事轻体力活的妇女和未成年青少年,结果之前在走访中说在6月2日8时10分看到死者一手拿镰刀一手拿草往黄志高家走的17岁少年黄忠的嫌疑一下子就大了起来。

首先,黄忠说的情况和黄某甲与黄某乙在差不多时候看到死者在黄志高家门前吃洋芋的叙述明显不符,且黄某甲和黄某乙的话可以相互印证,而黄忠的话却无人证实,怀疑他没说实话。

其次,黄忠最近因为准备考高中的中考(中考也是1977年和高考同年恢复,当时是中考恢复的第三年)一直独自在家复习功课,也不用下地干活,有大量的时间可供其自由支配。6月2日上午8时左右,还有人看到他在黄志高家附近徘徊,理论上占有作案时间。

其三,马金宝被杀的消息传开后,附近的青少年都拥挤到现场争先恐后地要看热闹,拦都拦不住,然而平素里很爱看热闹的黄忠这次却罕见的没去凑这个热闹,而是把自己关在家里闭门不出,情绪极为反常。

为此,警方以在问询笔录上画押为由让黄忠摁了右手拇指和食指的指纹(特意让他每一页都摁了不同的指纹),然后立即拿去和现场塑料票夹上提取到的血指纹进行比对,第一次比对虽然认为有不少相同之处,但也发现了一些差异,因此还不能肯定;于是将样本送往浙江省公安厅进行比对,终于在7月12日出了结果,证实票夹上留下的血指纹就是黄忠的右手的拇指和食指留下来的。

在掌握这个关键证据后,警方在7月19日将黄忠拘留审查,当天黄忠就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月2日8时左右,他在黄志高家附近闲逛,看大人们都下地干活去了,就临时起意打算去黄志高家偷一点东西出来,结果刚进去翻了没多一会儿,就被黄志高的岳母马金宝发现,马金宝斥责他不学好,要拉他去找公安特派员,要将这事告诉他的父母。黄忠吓坏了,心想这件事要是捅出去,中考他是别想了,他家也会在整个红旗大队乃至俞汇公社臭名远扬,父母家人都会为他蒙羞,于是他在马金宝来拉扯他的时候拼命挣扎,两人撕扯进了灶间,情急之下拿过放在灶台上的菜刀对着马金宝头脸就是一顿乱砍,马金宝叫着疼倒地,黄忠丢下菜刀,抄起长凳就对着马金宝的头部又是一顿乱砸,一直到马金宝没了动静才停手,然后仓惶逃离现场。

至此,本案历时46天的侦办宣告破案,黄忠最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当时的刑法草案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和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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