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魔难控一念之差铸大错,2003年新建县留田村特大纵火案侦破始末

运鹏谈国际 2024-01-16 16:11:04



2003年12月3日凌晨2时左右,南昌市新建县公安局(今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区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新建县石埠乡留田村村民周正根家发生火灾。指挥中心随即指令新建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和石埠乡派出所发出出警指令,尽快将火扑灭并保护好现场。

挂牌成立时的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

……

大火被扑灭后,周正根家被完全烧毁,58岁的周正根、其儿子、儿媳、孙子、孙女都被严重烧伤并送医抢救,然而因伤势过重,除了周正根被烧成“乙”级重伤得以幸存外,其余四人全部因医治无效而相继死亡。

新建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的火调人员在作火场调查后怀疑有现场放火的嫌疑,于是立即将情况报告给新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随后,新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和江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的侦查、技术人员和法医先后赶到现场,在江西省公安厅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现场勘查工作。

正在进行火场调查的消防火调人员

现场位于留田村中部偏北,系一栋坐东朝西的两层砖木结构的楼房,一层中间为大厅、南北两间为卧室,南卧室中的木质沙发、竹床、部分楼板等木质物品均被烧成碳化状,大厅、北卧室的上下层楼板和房顶均被烧毁并全部坍塌。

经反复勘查,技术人员在大门的方形石条状门槛上的中间部位提取到一块长宽都为1.5厘米的不规则塑料残渣;在门槛中间外部的地面上提取到一块长23厘米、宽15厘米、上面印有大写英文字母“G”字样的塑料残片,残片表明附着有红色纤维;在门槛北端外的地面上提取到一小段未完全烧毁、圆形开口并打了个结的绿色尼龙绳。

在清除了地面的瓦砾碎片后,技术人员提取了火场室内泥土样品进行检测,结果在大门内侧的一块160厘米见长、79厘米见方的不规则区域内的泥土中检出了明显的汽油成分,可以认定这里就是本次火灾的起火点。此次火灾系一场人为的特大纵火案,着火点为周正根家大门口,作案时使用汽油为助燃剂,盛放汽油的容器为塑料油壶。

于是,现场的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经过协调,决定成立由江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牵头、从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和新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两级刑侦部门抽调四十名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

专案组首先针对现场遗留的“G”字塑料质地的油壶残片开展工作,对案发地附近的320国道沿线所有土杂店销售的油壶进行排查比对,最终确定这块油壶残片系江西省萍乡塑料七厂生产的“腾飞”牌25公升白色塑料油壶。

在勘验现场,检验物证的时候,另一队专案组成员正在进行调查访问工作,由于初步认定是熟人作案,所以调查访问的重点范围就圈定在留田村。专案组深入基层,充分发动群众,在留田村召开村民大会,印发致全体村民的一封信并设置了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张贴悬赏通告,广泛收集案件线索。

在随后的半个多月的时间里,大量线索陆续被送到专案组的案头上,重点的嫌疑对象集中到了留田村村民周应龙的头上。

案发十个月前的2003年2月某天,留田村村民周天纶家被人纵火,受害人周正根作为当时的村小组组长,带着周天纶的妻子去派出所报案,并向民警表示可能是周应龙放的火。派出所传唤依法周应龙,但因为没掌握到切实的证据而将周应龙留置了48小时后释放,周应龙由此恨上了周正根。

2003年5月的某天,周应龙和同村村民周志华因为铲田埂发生矛盾,进而动了手发展到了互殴,周正根出面劝架,结果周应龙认为周正根在他和周志华打架的时候拉偏架,导致自己被周志华打伤,被医院鉴定为轻伤一级,为了治伤周应龙花掉了数千元的医药费。为了此事,留田村村委会和石埠乡派出所分别进行了一次调解,但都因为没有达到周应龙的赔偿要求而宣告失败。因此周应龙更加恨周正根入骨,多次扬言要报复。

此外,周应龙怀疑他的妻子与他人有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周正根曾对他们进行过调解,但周应龙认为周正根偏袒妻子,因此怀恨在心。

最后在排查过程中,别的村民都能提供自己在案发前后的活动轨迹及证明人,唯独周应龙无法证明其在案发期间的活动轨迹,更加无人可以证明。

群众反映:周应龙性格孤僻暴躁、心机深沉、睚眦必报,在村里的人缘非常不好,因为和妻子关系紧张,所以他并没有住在村里,而是独自租住在新建县的乡镇企业城。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专案组认为周应龙和周正根矛盾很深,有作案动机和作案心理;案发时无人能证明其去向,有作案时间,独自居住,有作案条件。因此,专案组认为周应龙有重大作案嫌疑。

12月4日凌晨,专案组正式传唤周应龙,但是和2003年5月那次一样,由于没有直接证据、外加周应龙在规定的48小时的留置时间内始终不发一言,只能在48小时留置期满后将他释放。

释放周应龙后,专案组一面对他实施24小时监控,一面向石埠乡派出所了解周应龙的案底。石埠乡派出所的同志介绍:留田村在过去的十多年内多次发生未遂的放火案和投毒案,根据他们侦查,周应龙都是重要嫌疑对象,但每次都是因为没有掌握到实证而无法将他处置,每次都是留置48小时后被迫将他释放。

为了核实以上情况,专案组继续围绕周应龙展开深入调查的同时,加大了对受害人的社会关系的排查,查看是否还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以免冤枉好人。三天的排查结果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最大嫌疑对象依然是周应龙。

在对周应龙的进一步调查中,专案组从新建县乡镇企业城获得了一条重要线索:案发当晚,乡镇企业城停电(停电时间为12月3日21时45分至12月4日12时30分),但是周应龙对此却一无所知,说明在案发的时候周应龙并不在租住地。为此,专案组在12月22日申请了搜查令,对周应龙在乡镇企业城的租住地进行了搜查,结果搜到了一根绿色尼龙绳,经过检验发现:这根尼龙绳和在现场发现的那一截打了结的尼龙绳属于同一根尼龙绳,两根尼龙绳的物理结构和化学成分完全一致。

此外,还在周应龙的租住地搜到了《孙子兵法》、《三十六计》、《火攻》等谋略性书籍,尤其是在书中对所有关于纵火的内容作了划线、圈点和标注,很明显是对这些内容进行过极为认真的研究。

孙子兵法

至此,周应龙的作案嫌疑直线上升。

2003年12月23日,周应龙被专案组刑事拘留。然而在审讯时,周应龙的嘴很硬,认定警方没有掌握他放火的实证,使得审讯陷入僵局。对他进行了几次测谎,没想到三次测谎周应龙通过了两次,另一次的结论为“不确定”,这让专案组的部分成员们目瞪口呆。

到底是周应龙清白无辜,还是周应龙太过狡猾?

为此,专案组数次召开“诸葛亮会”,全面分析周应龙的心路历程,最后一致认为周应龙在十几年的时间内多次被审查,却每次都逃避了打击,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和反审讯能力,他家中搜出的《孙子兵法》、《三十六计》、《火攻》等谋略性书籍并证实其反复研读这些书籍可以作为明证。他将研读的心得体会用于作案,必然会给警方的侦查工作造成极大难度。

为此,专案组在新建县看守所内给周应龙安排了特情,对周应龙进行狱侦,通过贴靠交谈,逐渐获取了周应龙的信任,使得专案组能及时掌握周应龙的行为举止和思想动态。

2004年2月5日,一封周应龙写给家人的信件被特情带出交给专案组,内容中谈到:2003年11月29日22时至23时,周应龙在湾里井冈山加油站2号加油机买了70元的93#汽油,要求其家人“不惜一切代价获取加油站的原始单据”并将至烧毁。

专案组接到这封信后立即调取了井冈山加油站的电脑原始数据,发现该加油站的2号加油机11月29日有一笔业务在时间和金额上和这封信上所述的内容完全吻合。组织了加油站的员工对周应龙的照片进行辨认,其中两名员工证实11月29日确实有一个男子在该加油站加过油,其相貌特征和周应龙十分吻合。

2月13日,又一封周应龙写给家人的信件通过同样的渠道落到专案组手中,内容中谈到:自己在新建县省庄的一家土杂店里花12元钱买了一个25公升的“腾飞”牌白色油壶,并详细描述了该土杂店的外部特征和内部结构,以及寻找的路线。要求其家人在无法销毁加油站原始单据的情况下一定要千方百计地找到土杂店的老板,要求他帮忙作伪证,如果不肯帮忙,就让他“闭嘴”。

专案组接到这封信后按照信中描述的路线,轻而易举的找到了周应龙购买油壶的“叶达新惠价五金交电土杂店”,该店的外部特征和内部陈设和信中的描述完全一致;通过对店老板的访问,老板证实的确有一个男子在店中购买了一个萍乡塑料七厂生产的“腾飞”牌25公升白色塑料油壶,这个男子的相貌特征和周应龙十分相似。

有这两个证据在手,专案组制定了科学周密的审讯方案,对周应龙再度展开突审,在这两条有力证据抛出后,周应龙苦心经营的心理防线全面崩溃,于2004年2月23日不得不交代了其出于报复周正根而放火烧了周正根家的犯罪事实。

周应龙认为周正根在几次关于自己和他人的冲突中“拉偏架”,因此对周正根怀恨在心,决心报复。2003年11月29日21时左右,周应龙从家里带上一只红色蛇皮袋和一根绿色尼龙绳,骑上自家的“永久”牌28型自行车,经新建县长棱牌楼、长征路到省庄叶达新惠价五金交电土杂店花12元买了一只“腾飞”牌25公升白色油壶,然后经望城到湾里。在井冈山加油站买了70元钱的93#汽油,装入新买的油壶里,用红色蛇皮袋装了,用绿色尼龙绳捆在自行车后架上准备用于放火。

“永久”牌28型自行车

在骑行至石埠乡留田村的大塘自然村禾场时,周应龙发现自己没带打火机,随即将汽油临时藏在柴禾堆里,然后骑行回到住处。

12月2日晚,周应龙再度从住处出发,不过这次骑的是一辆“飞鸽”牌24型自行车,先到了大塘自然村禾场取出了藏在柴禾堆里的汽油,于12月3日凌晨2时左右抵达周正根的家门口。周应龙随即将油壶从蛇皮袋里取出,打开壶盖,将汽油从周正根家大门门缝里倒入,然后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并随手将尼龙绳、油壶盖和油壶丢弃在周正根家门口后迅速骑车逃离。

“飞鸽”牌24型自行车

周应龙的叙述和消防队的火场调查和专案组的现场勘查结果完全一致。至此,本案真相大白。周应龙因放火罪被新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4年6月21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周应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应龙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法院核准。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4年10月23日,新建县人民法院宣读最经高法院核准的终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周应龙死刑,立即执行,并在当天下午将周应龙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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